bobsura wrote:
1.
去錄影 證明那條路上試用
"路權擬制"
2.
對方的確沒按喇叭 ~ 也不提供行車紀錄器
下車以後也是手機不離身 講阿講的 ~~
3.
也去拍照劃線證明對方 未達中心點左轉彎
這些都是對方需要舉證的~ 必要時到場辯論
而不是"貓" 下去 ~ 一股腦 就是想著要對方賠償 ~
恕刪)
你收集的這些一點用都沒有
路權只是參考
你違規肇因為主 而且是事實
初判表也寫得很清楚...
有哪條法規規定你倒車撞別人對方要按喇叭?
紀錄器資料更是對方的財產
你憑甚麼要對方提供?
講手機可能是聯繫保險公司等等
也不奇怪
其餘畫線等等無法改變你撞別人車的事實...
難道真的要檢察官法官當庭判你輸?
你才會想要賠償對方嗎?
還是好好誠心和對方和解
才是上策....
再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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