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88190 wrote:虛黃線本來就可以逆向...(恕刪) 虛線就能超車??要不要查一下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1.單虛黃線與許超車~這個我認同!2.我進入虛線時,對方已開始超車,我應注意而未注意~您的意思是:我轉出彎道進入虛線時看到對方!就應該先停在路邊等他嗎?『我轉出彎道進入虛線看到對方時,對方離我還有1000公尺遠!』3.我在轉出彎道進入虛線看到對方!我開始『閃遠燈、按喇叭』~而且此路段在台中谷關山區!此路段是全程需開大燈的路段!再加上!有仔細看我讓到哪裡嗎?右前輪的1/3已在山溝邊上了?我真懷疑!一般不熟悉此路段的駕駛,有辦法讓他逆向如此衝過去嗎?應該是停下來等他撞吧?我還是當地人!4.您誤會了喔!我閃大燈,按喇叭~是提醒對方沒錯!但是他閃大燈~我感覺!他是示意『讓我過去喔!不然就撞死你!』我在想~如果我是對方的話!我在那個情境下~我應該會將車速慢下來!並與對方示意『不好意思!超車失敗!然後回不去原來車道!』並不會像他『完全沒慢下來而是再加速衝過去!』而且,你再仔細看影片!與他同車道在最後面的那二台車,在經過我時,都嚇到車速幾乎停下來了!5.我覺得對方技術不差!是不怕死!覺得別人都要讓它!路是他家的!6.一般道路肇事~哪一件不是雙方都無法免責的?我是一家大小都在車上!對方開VW PASSAT號稱好男人家庭用車!我試想~您應該也要想想您的家人吧?
vincent6735 wrote:1.單虛黃線與許超車...(恕刪) 樓主不用太認真那台PASSAT 是違規超車無誤 為肇事主因 除非你超速否則是沒有責任的一旦事故 如果你也超速 那就是對方7成 你3成01上面很多人是不懂交通規則的 事實上路上懂路權觀念的駕駛不到一成所以在台灣 能閃則閃 如果要更安全 換個好一點的前後行車記錄器 幫忙檢舉現在經濟不景氣 罰單不便宜 這些違規駕駛應該會收斂一點不過有錢人就比較難處理了我認識一個朋友 他連續假日上高速公路由南到北都是一路走路肩 停車都是停紅線超速也只是剛好而已 一個月罰單不會超過兩萬元 零頭而已所以說 在台灣開車遇到比較名貴的車 還是要閃車主不怕和你撞的 保險公司都會陪 他也不止一輛車 這台拿去修 就開另外一台但是如果一旦你也有責任 那真的陪的有點辛苦不要懷疑 This is richman's world
lacuna0517大大~其實您說得也有道理『能閃就閃』~不然,倒楣的真的是自己!但是~如果遇上閃不掉的!那真的是一肚子氣啊!話說~本人某一天在中山高北上苗栗路段,因『塞車定點』居然被後面那台『可能在玩手機的』撞了上來!老大他一下車,也沒說道歉!竟然說我的VW LUPO屁股只值1000元!錢拿去~趕快離開!不要擋到別人的路了!哇靠~我看了一眼我老婆的VW LUPO小屁屁一整個都凹進去了!我怎能收下你的1000元走人呢?報了警!雙方開張1400元罰單!做筆錄~警員問對方~你為何從正後方撞了人家?對方回答~你哪一隻眼睛看到我撞到他的車了?你拿出證據來?........挖哩勒~經過數週後撥個電話去給對方詢問和解與賠償事宜~當然!他是不理會我的.....我再去電當初承辦開罰單、做筆錄的員警單位!詢問到可以申請對方戶籍地址的辦法~好吧!寄個存證信函給對方吧!申請完,拿到相關資訊,寄出存證信函的第三天!收到退件!查無此人!呵呵~趕緊去電『當初承辦開罰單、做筆錄的員警單位!也找到當初的員警!』員警說:對方留下的資料是假造的!應該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好~那然後呢?員警說要我自己依照行政訴訟的方式去告他!??????????.........當然到現在為止~我還是『敷牛屎!』這就是台灣的法令~~~~~~~~除了『唉!』還是唉~~~~~~~~~在台灣只要你『不要臉!』一皮天下無難事!再加上『員警的台灣公務人員心態~』提供假資料給我的是你政府警政單位啊?我只不過是一個平民老百姓~我被撞了!你政府警政單位不幫我這個受害人討公道!就算了!還提供假造資料給我~這個不關你政府警政單位的事嗎?那肇事當下叫你來幹嘛的呢?我還每年繳一堆稅在養你這個米蟲啊!二個都是氣死人~我只希望『這期大樂透讓我中頭獎!』我有錢了!有閒了!我就來告死你這種不要臉的人!再把2/3獎金成立一個『私人的免費肇事鑑定、打官司單位!』提供給真正需要的人~告死『不要臉的人!』也告死『公務人員心態的執法人!』
joseph88190 wrote:虛黃線本來就可以逆向超車啊讓不讓你就是他的公德心的問題了如果因為這樣撞車的話樓主應該需要分擔肇責應注意而未注意 樓主不用讓, 直接煞停下來外加喇叭/閃燈警示不會有肇責.要嘛對方也煞停,然後乖乖的爬回原本車陣的尾巴.要嘛A到他得全賠.
vincent6735 wrote:lacuna0517...(恕刪) vincent 大你的案子處理的比較奇怪當初應該有記下車牌 可以從車牌追人阿而且如果對方式留假資料 那更好 你可以依據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為對方以不實的記載 導致你無法求償 有明確的損害 所以是成立的一旦變成刑事案件 警方受理後必須主動偵察 根本不用打民事官司所以你可以向該分局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請警方傳喚車主到案 這樣比較能解決問題
lacuna0517大大:我有『國道.....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從車牌追人~這是警察的事嗎?還是我自己必須去從車牌追人?我是去國道公路警察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資料申請書』~所以有申請到『對方的戶籍地址』~就是寄這個地址給對方存證信函『招領逾期~查無此人?』您提及的『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警方受理後』必須主動偵察????我可以向該分局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請警方傳喚車主到案......這個我在電話中有明確地像當初承辦員警說明!員警他回答我~要我自己去法院依刑事案件方式告對方偽造文書.......這個就是我覺得狐疑的地方???我該怎麼『像當初承辦的員警?還是警察局』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