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違規匿名或具名檢舉 (國道警察局已回覆 影片檢舉人有必要時要上法院作證 見20樓)


2013-09-04
台北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重機騎士,因為交通違規被檢舉,但日前他收到違規罰單,發現這罰單上「暗藏玄機」,除了紅單之外,竟然還附上檢舉人的姓名電話和現居地址,讓被檢舉人很訝異,萬一被有心人士拿到個資,很有可能對檢舉人不利,而承辦的交通分隊也坦承,是人員作業疏失,已經懲處。

2009-8-4

〔記者楊政郡、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姚姓女子因檢舉違規停車,卻遭人跑到彰化老家威脅,她懷疑有人洩漏其個人資料,凸顯檢舉人的權益相當沒保障。法界人士指出,如果公家機關洩漏檢舉人資料,可能涉及刑法第318條妨害秘密罪,但需證明有「故意」洩漏之犯意。

姚姓女子表示,她住在中市,戶籍設在彰化伸港,父母居住的老家離戶籍地不遠,但該名自稱姓林的男子究竟有何通天本領,可以找到她父母居住的地方?因此,懷疑有人洩漏其個人資料。

法界人士不諱言指出,民眾檢舉行政違規、違法等案件,致檢舉人身分洩漏事件,確實時有所聞,但因目前在保護檢舉人措施方面還有不足,加上偵查及調查過程等程序複雜,各種環節都有可能導致檢舉人身分外洩,例如法院審理中,也有可能無意間洩漏檢舉人資料,尤其施行交互詰問後,被告要求與原告或證人對質,即使採取若干保護措施(如視訊、變聲),被告還是可能推敲出檢舉人身分。

因此,每當傳出檢舉人身分曝光事件,受理檢舉單位可能就要背負被懷疑洩密的原罪,但是否真的涉及刑法第318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需證明有「故意」洩漏之犯意,惟因蒐證過程實務上有困難,真正查到的案件少之又少。



【聯合報╱葉昱呈/公(屏東市)】 2010.12.19 03:01 am


一位任職於公部門的朋友告訴我,幾年前,他處理一件檢舉案,於公文函復檢舉人時,誤將「被檢舉人」與相關單位列為公文副本收受者,致洩漏檢舉人的基本資料,遭到檢方起訴。


作者 Lopat (我是公的)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原來檢舉人的資料一點都不隱密
時間 Fri Sep 23 16:56:44 2011
───────────────────────────────────────

網路檢舉砂石車行駛禁行砂石車道路兩次都沒被洩漏(已將近一年)

最近被違規逆向(還是彎道!)行駛在禁行20頓以上貨車的水泥預扮車

害到雷殘

一怒之下直接到分駐所檢舉......

做紀錄,沒想到

才三週不到 就有砂石車司機攔我機車嗆聲勒

有沒有這麼剛好的事情

親自去警察局檢舉做紀錄(還不是筆錄!)

被檢舉對向居然連我騎什麼摩托車都知道了

-------------------------------------------
那條禁行砂石車道路已經公告禁止十多年了
也有立鐵牌 只是警察和砂石車司機好像都看不到罷了

該道路是彰化縣溪州鄉中央路一段36巷!

-------------------------------------------
我雷殘的道路是在山西路 該道路是禁行20噸以上貨車




hahawilly wrote:
2013-09-04
台北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重機騎士,因為交通違規被檢舉,但日前他收到違規罰單,發現這罰單上「暗藏玄機」,除了紅單之外,竟然還附上檢舉人的姓名電話和現居地址,讓被檢舉人很訝異,萬一被有心人士拿到個資,很有可能對檢舉人不利,而承辦的交通分隊也坦承,是人員作業疏失,已經懲處。

2009-8-4

〔記者楊政郡、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姚姓女子因檢舉違規停車,卻遭人跑到彰化老家威脅,她懷疑有人洩漏其個人資料,凸顯檢舉人的權益相當沒保障。法界人士指出,如果公家機關洩漏檢舉人資料,可能涉及刑法第318條妨害秘密罪,但需證明有「故意」洩漏之犯意。

姚姓女子表示,她住在中市,戶籍設在彰化伸港,父母居住的老家離戶籍地不遠,但該名自稱姓林的男子究竟有何通天本領,可以找到她父母居住的地方?因此,懷疑有人洩漏其個人資料。

法界人士不諱言指出,民眾檢舉行政違規、違法等案件,致檢舉人身分洩漏事件,確實時有所聞,但因目前在保護檢舉人措施方面還有不足,加上偵查及調查過程等程序複雜,各種環節都有可能導致檢舉人身分外洩,例如法院審理中,也有可能無意間洩漏檢舉人資料,尤其施行交互詰問後,被告要求與原告或證人對質,即使採取若干保護措施(如視訊、變聲),被告還是可能推敲出檢舉人身分。

因此,每當傳出檢舉人身分曝光事件,受理檢舉單位可能就要背負被懷疑洩密的原罪,但是否真的涉及刑法第318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需證明有「故意」洩漏之犯意,惟因蒐證過程實務上有困難,真正查到的案件少之又少。



【聯合報╱葉昱呈/公(屏東市)】 2010.12.19 03:01 am


一位任職於公部門的朋友告訴我,幾年前,他處理一件檢舉案,於公文函復檢舉人時,誤將「被檢舉人」與相關單位列為公文副本收受者,致洩漏檢舉人的基本資料,遭到檢方起訴。


作者 Lopat (我是公的)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原來檢舉人的資料一點都不隱密
時間 Fri Sep 23 16:56:4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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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檢舉砂石車行駛禁行砂石車道路兩次都沒被洩漏(已將近一年)

最近被違規逆向(還是彎道!)行駛在禁行20頓以上貨車的水泥預扮車

害到雷殘

一怒之下直接到分駐所檢舉......

做紀錄,沒想到

才三週不到 就有砂石車司機攔我機車嗆聲勒

有沒有這麼剛好的事情

親自去警察局檢舉做紀錄(還不是筆錄!)

被檢舉對向居然連我騎什麼摩托車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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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條禁行砂石車道路已經公告禁止十多年了
也有立鐵牌 只是警察和砂石車司機好像都看不到罷了

該道路是彰化縣溪州鄉中央路一段36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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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雷殘的道路是在山西路 該道路是禁行20噸以上貨車

...(恕刪)

這麼恐怖唷
奇怪
01有位網友已經檢舉三萬多件交通違規了
他怎麼從來沒被找過麻煩?
這個應該明顯違反個資法了吧??

在這之前的案例,那時應該還沒有個資法

hahawilly wrote:
2013-09-04
台北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重機騎士,因為交通違規被檢舉,但日前他收到違規罰單,發現這罰單上「暗藏玄機」,除了紅單之外,竟然還附上檢舉人的姓名電話和現居地址,讓被檢舉人很訝異,萬一被有心人士拿到個資,很有可能對檢舉人不利,而承辦的交通分隊也坦承,是人員作業疏失,已經懲處。
要取締違規,最好還是由警察去處理,

行車記錄器,只當作是意外事故的佐證。
具名檢舉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
罰得很重,承辦人沒必要為了一件檢舉案,而讓自己跑法院及沒工作
國道承辦人說要具名就具名吧,既然敢檢舉就具名
我也檢舉過約500件左右闖紅燈,從來沒被關切過

給樓上某位
檢舉
用電子信箱最好,直接到派出所報案最笨
給樓上的某位
批評人笨的人絕對不聰明喔
何必呢??
這樣一來不就擺明了對號入座嗎~~
這是我檢舉下交流道死都不排隊的人,國道警察的回覆,我是附上影片而且很清楚

我資料只留了:(姓)先生,手機,eamail,地址留公司的地址還只有道路名

如果這樣還能"不小心"洩漏我的個資給被檢舉人,只有一種可能,警察行文到電信公司查我個資

這樣我就能證明警察是故意洩漏的,到時就能告死一堆人了



hotandhard wrote:
我資料只留了:(姓)先生,手機,eamail,地址留公司的地址還只有道路名


我也是這樣啊!可是還是被要求具名

不然我是怎樣接到電話的?

前二週申請首長信箱公開釋義

結果回個簡訊說已回覆或到網站查詢

什麼都沒有

我還猜是寄到垃圾信箱去了

什麼也沒

竟然還寄1封滿意度調查

我的疑慮就是他們不經意的洩露個資

傷害已經造成【不論有無被怎樣】

懲處又有何用 更何況很難證明他是故意的
hotandhard wrote:
這是我檢舉下交流道死...(恕刪)
先生 您好: 您於102年8月20日於本局首長信箱留言之意見已收到,有關您詢問「國道違規匿名或具名檢舉」案,茲說明如下: 一、您所詢問匿名檢舉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該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惟依據該細則第22條第1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依據上述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負有查證義務,並非僅依據檢舉違規事實明確即據以舉發,有時係為確認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日期、時間、地點正確性等,抑或被檢舉人經舉發後提出申訴或聲明異議,本局須再次查證或法院必要時亦須傳喚檢舉人到場說明。 二、茲因現行行車紀錄器普及,民眾常以此作為檢舉交通違規之依據,惟尚有少數民眾檢舉後又再次來信敘明行車紀錄器日期時間有誤未調整之案例,如本局據此舉發,則該違規單勢必撤銷,則警察執法之公信力將遭受質疑;且本局曾有依據民眾提供影片檢舉內容舉發後,被檢舉人提出申訴,經再次聯繫檢舉人得知其行車紀錄器日期時間未調整因而撤單之案例,如檢舉人未提供姓名或聯絡方式,則本局將無從再次查證。是以依據該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須敘明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影、照片)、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相關資料。本局請檢舉人提供姓名與聯絡方式,係為讓證據更完備,以為依法製單舉發及日後被檢舉人提出申訴後再次查證或法院傳喚作證之依據,故為求慎重起見,本局將會請檢舉人提供個資及聯絡方式經查證屬實後再予以舉發。 三、另依據該細則第24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是以本局對檢舉人資料均予以保密。 四、對於您熱心檢舉本轄違規,本局敬表謝忱,惟因製單舉發必須符合構成要件,尚祈見諒,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交通科組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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