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違規車輛,警察不處理

禁止迴轉能不能左轉:不行
禁止臨停能不能停很久:不行

這警察的邏輯真的很差
規範臨時停車,然後放過停很久的車?這立意思考出發點就錯了啊
連臨時停車都不准了,停著就是違規,怎麼會變成停久反而可以

第55條(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與例外)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看這例外但書就知道了
只有上述特殊情況者,可不受臨停三分鐘的限制(但看來好像有漏洞,因為也沒有上限)

可以反問警察,你覺得在馬路上並排臨停,停一下不可以,但停一整天卻可以嗎?
當然是連停都不能停啊.....
如果他還是覺得可以,那就錄音投訴他吧

h4749 wrote:
第55條法規是規範臨時停車的,
所以適用第56條法規,但是36條裡面沒有路口十公尺的這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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