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下午看見一輛機車與汽車差一點碰撞,機車撇了一下,幸好沒事。
這個路口發生了好多次的事故,都是因為路口轉角處都會停放車輛(上圖中的A、B車)導致從巷口開出來的車輛完全看不到,左側來車。
聽鄰居說,多次請里長幫忙在轉角處劃紅線,都遭拒絕。
心想是不是,劃紅線會造成里長的損失,所以他不願意畫,但這是人命關天的事耶!!
所以決定一定要把這件事,處理好。
記得以前考駕照時,有說路口十公尺處不得停車,於是上網找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發現確實有這條規定,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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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用管里長嚕!直接打110報案就好了
15:54撥打110報案,請派員處理。
半個多小時沒人來處理
16:32撥打管區派出所,再報案一次。
16:52管區派出所回電話,詢問是否有人來處理。
17:02兩位警察先生騎機車到。
17:09兩位警察先生離開。
以為警察去叫拖吊車了,在現場等一個小時。
違規車輛沒開單舉發,也沒人告訴我,處理的階段或這是合法的。
18:08再次打電話到管區詢問,
警員告訴我說:第一他沒有劃設紅黃線,第二它有緊靠右邊,並沒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他們有拍照了。
所以~~就這樣....
唉~~~~難道真的要等出事,才要檢討改進嗎?
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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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年20130123發生的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