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被開單,請問這有申訴空間嗎?

Mirage-Ulysses wrote:
樓下版友提到三個間隔,警察不是說自己有錄影嗎。那證明一切的就在這影片裡面!


我是怕說該警察會不會只是騙我說有錄影事後可以申訴,要我爽快簽罰單走人,但其實沒有錄影...因為只有他胸前類似行車紀錄器的東西,我是沒看到有什麼手持錄影設備。因為我實在收罰單的經驗很少,才想問到時候如果申訴,這些舉證資料是警察會一併給相關單位,還是我要自己去跟警察要?想到就好麻煩啊...
Rhys Lou wrote:
他應該就打從一開始就要來找人麻煩的...(恕刪)


既然是警察找人麻煩
應該跳過申訴
直接找記者、電視台爆料
Mirage-Ulysses wrote:
我也曾經騎車在T字路口綠燈右轉,我後面兩百公尺沒任何汽機車。
被開了一張 右轉沒打方向燈!...(我就是先確定我後面根本沒任何人,我才直接右轉的)...(恕刪)


如果您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紅燈時只要對向沒車也能闖過去?

遊戲規則就是轉彎或變車道時要打方向燈,您沒遵守還怪警察....

是否有申訴的空間我是不知道
不過,最近甚麼鬼都要扯到兩公約
連殺人魔不判死都要扯到兩公約
你的情形忽然讓我想到幾年前讀到的一篇文章
幸好還在,掃描下來讓你參考一下
這是類似法務部的官方刊物,應該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吧


以下是我的質疑點
1.離很遠 幹麻很慢的嚕過去?
離很遠的話快速右轉也不會撞上行人啊!

2.幹麻慢慢嚕
會不會你認知的距離與我認知的距離有所差別?


通常對向行人過馬路走到中線時,要右轉的我我就會讓
還沒到中線的行人 你快速右轉也不會撞到他
同向的更不用說,只要有人要過不管在哪都該讓

以上是以開車時的動作
yanyu_911 wrote:
以下是我的質疑點
1.離很遠 幹麻很慢的嚕過去?
離很遠的話快速右轉也不會撞上行人啊!


因為綠燈剛起步又是轉彎...我不慢難道要壓車加速過去嗎

才剛彎過去就被叫路邊停了,還有騎車不快本來就是我的習慣...

再來就算是我綠燈,只要是行經路口我都是很慢的,因為怕有人會闖紅燈,

所以就算是要右轉我也是會注意左方來車...因此就是很慢而已,這應該不難理解吧。
這種抓法似乎非常沒有標準,之前也有人討論過,難不成要等班馬線上完全沒人時才能過?
janhan58
預留模糊空間才有業績可操作!也吃定一般民眾不會花費時間申訴!現在罰額提高但一樣存在模糊空間!

voskhod wrote:
是否有申訴的空間我是不知道
不過,最近甚麼鬼都要扯到兩公約
連殺人魔不判死都要扯到兩公約
你的情形忽然讓我想到幾年前讀到的一篇文章
幸好還在,掃描下來讓你參考一下
這是類似法務部的官方刊物,應該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吧


感謝你的分享,兩公約這個資訊我還是第一次看過,受教了。

警察在開單時的確就是以我可以有救濟途徑為由,所以要求我要依法去行求救濟。

這種開單模式真的只是擾民而已,又吃定市井小民不懂也很難去了解的法律途徑。

yanyu_911 wrote:
1.離很遠 幹麻很慢的嚕過去?
離很遠的話快速右轉也不會撞上行人啊!


我對樓主文章的解讀是:

只要在台中技術學院那端的斑馬線有行人
現在綠燈亮了
這時候只要右轉,就得被開單!(這時離行人的距離或許是十幾公尺)
必須等到台中技術學院那端所有行人通通走完,這時候右轉才不必被開罰單!
但這地方是鬧區,等到那端的行人都走完後,又變成紅燈了!

前幾天在台中公園 火車站那邊晚上也一群警察在開單,現在回想樓主所言,應該也是在開與樓主一樣的單吧!(那天我有看見穿著很學生的也被攔,也有穿著很小P孩兼改車的也被攔。)



有時候,確實就是有可能會遇到樓主所遇到的事!雖然很誇張,但確實是會遇到!
詳細原理我就不說了!大家都知道!


嗯,但有版友提到 或許7-11這端也有行人要過去吧!所以才因此被開單?
但樓主解釋了,這端並無行人!

總之警察先生那邊的影片要是給了,事實就真相大白了!

(樓主,當時有沒有看見他們架攝影機?有架就有影片,沒架就是沒有了!通常平交道那種違規比較會架!)

你可以去問看看店家的監視器,或許有拍到!


yanyu_911 wrote:
2.幹麻慢慢嚕


我起步也是慢慢加速阿! 右轉到7-11門口大概就是5~6公尺,這時機車轉速大概就是摧到4500~5500轉,
速度大概也是從20~30km起步 這距離,就是一般起步的速度騎過去!(緩慢加速,這區域狀況比較多)
(狂拉轉速或狂飆的除外...)

===

*警察:是很慢沒錯,但是我們在這這樣講,沒有共識也沒用,我有錄影...有任何問題收到罰單後可以去申訴。 <===對了,警察先生身上或安全帽上都有小型攝影器材(我不確定是不是每個都有裝),他如果是從後面追上你的,表示會有錄到你與行人的距離!

二、禮讓行人原則
(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二)路口有人指揮時,應聽從指揮通過路口。
(三)一群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應禮讓行人完全通過路口,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使行人分散成2股。
(四)行人穿越路口時,汽、機車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造成行人驚嚇、後退或停等。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oyc4388 wrote:
看到這個講個笑話,有...(恕刪)

這是真的,就算他們距離不到5公尺了,人靠近斑馬線他們還是停車
剛去真的不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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