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2 泰山區明志路中華街車禍 -- 婦.小孩行進斑馬線遭撞


ppopp747 wrote:
整個城市都是我家庭院?
行人有絕對路權個屁
法官最好摸著良心判決


但法官還是會依照條文判決
在任何狀況下,行人斑馬線無敵條款

只是賠多賠少而已

其實行人無敵條款再配合台灣行人的任性,這條文真的要改
大過年的,真的要注意安全阿,無論是開車的騎車的還是走路的,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
行經路口未減速…
行人在斑馬線的無敵條款…
孩童體質脆弱…
機車騎士賠到脫褲爛…
愛騎快車道,3好+1好
行人在斑馬線有優先路權不是絕對路權
違規肇事一樣有肇責

有號誌路口沒規定要減速
她不會自責的,依照台灣歐巴桑的習性

當時他從地上爬起來,對騎士說的第一句話一定是

你怎麼騎這麼快!!?
10秒..
被撞完爬起來就綠燈了..

就這10秒..大過年的..趕這10秒..

這種行為..兒少法應該介入處罰家長..
媽媽跟小孩沒走在斑馬線上
機車撞擊前已摔倒
可能會逆轉喔

ettoday40 wrote:
註明:轉帖車禍地點:...(恕刪)


真的有夠天兵
知道要看左邊來車卻不看自己燈號
好好的新年心情就這樣歐育起囉...
黃色小鸭 wrote:
行人在斑馬線有優先路...(恕刪)


請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條來了
1.基本上就是沒人->應減速慢行,有人->暫停
2.就法論法,在枕木紋(俗稱斑馬線)上,行人是有絕對路權的
如果不信,可以去公路局上課(像是考個汽車教練證這類的),講師會跟你耳提面命
FYI

Iria2 wrote:
請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那這樣以後不就是行人無敵 路權在我

明明是那個行人自己闖紅燈啊
age1115 wrote:


那這樣以後不就是行人無敵 路權在我

所以斑馬線上的行人碰不得啊。
之前新聞有看過行人走斑馬線但闖紅燈但被綠燈的車撞到,車輛全責所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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