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機車二段待轉罰單之申訴

謝謝大家的關心

小弟我決定還是去繳一繳好了

因為目前學校的事真的太忙,我實在是沒空去搞申訴、上交通法庭

因為目前準備就讀碩一,而帶我的學長既將畢業,接下來就沒人帶我(隔代教養)

所以我必須在這一、二個月內,要立刻上軌道

老師要求要有學長二年功力,這…怎麼可能,但我至少要有基礎的能力

所以真的也沒時間去搞這些,只好認賠了,當作買個教訓,修正以後的上下學路線

而另一個原因

在網友告知及爬文後,發現只要申訴,到最後還是回到該分局手上

這種球員兼裁判的做法,我絕對是佔不到便宜,所以也放棄申訴了

而且警察的心態,大家都知道,不好的那面我也看得很多

上次撿到手機去警局,還問我為什麼不自己用,我說等下被你們抓怎麼辦

警察還說:你可以拿去賣啊?而且你撿來到時被原手機主人告偷的話,就算你衰

我不知道他是開玩笑還是認真,但當下我真的很無言

我已經撿了三、四隻手機,都拿去警局,從那次後,我也不再打算拿去了.....雖然到目前還沒撿到

我打算能早點繳就繳,不想破壞我日後的心情

看到一堆人都被無胡亂開單,台灣罰單量又是世界有名,要解決這問題.........大概只能移民吧
沒記錯的話闖紅燈是1800耶
之前我就收過一張不屬於我的紅單
為了自己的權益去監理站申訴看看說不定有機會
雖然說當場簽收的這點....
不過去試看看吧 至少申訴不用錢
騎天鵝咬警車 ◎◎"
有2段轉彎或有待轉區或2線道以上才需2段左轉
其他不用~
以前在一個單線道(5米路)和20米路左轉
結果被開了一張><.在不明顯的地方出現一支籃色牌子...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3

好笑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查一下,日本及其他已開發國家對於機車兩段式左轉cc數規定)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並得
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我在剛剛接到了警察局交通組的電話

他們說在縣長信箱看到了我的疑問,打電話向我詢問事發時間及一些細節

說會在調查後,再跟我回覆

看樣子寫信到縣長信箱似乎還有用啦!

至於調查結果會怎麼樣,就只好聽天命了

畢竟像這樣各持一方說詞,我也不知道會怎麼樣



不過說真的,我有點被嚇到

還真沒想到真的會回信,而且我本來心情已經平復,正沈浸在等待新筆電的喜悅中

現在這樣一搞,害我又緊張了
PNSTH wrote:
我在剛剛接到了警察局...(恕刪)

沒什麼好緊張的
就算你真的是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那個警察也不應該開闖紅燈
對你而言最好的結果就是罰單撤銷免罰
再不然也可以從闖紅燈改成未依兩段式左轉
當然啦
如果那位警察先生堅持你就是單純的闖紅燈
那...再說吧
---------------------
其實罰單會移回開單的分局也不是沒有道理
除了看你申訴的意見
那總也要看看開單員警的意見吧
畢竟只有你們兩方在現場啊

小弟昨天騎機車也被開了張紅單 我承認沒有兩段左轉不對
但是查詢員警所列的 舉發違反法例
卻是 48 條 1 項 2款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2
==================================================


與我在網路上查的法律條文有出入...我該拿回去請他重開嗎?
請問這張罰單開得正確嗎? 好害怕結果是一千八的罰款
rytryt wrote:
小弟昨天騎機車也被開...(恕刪)

沒錯吧
這一條期限內是罰600啊
rytryt wrote:
小弟昨天騎機車也被開...(恕刪)

你應該搞不清楚條項款目吧
他沒開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項)
一、(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款)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看清楚第二款規定的不一標誌.....兩段式左轉不是都有標誌牌....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就是不依標誌指示囉
所以是你搞錯了
以上給你參考.......
題外話:不過這各警察的字還真好看...我有被開過警察寫的字我只看的懂2個字


很早之前我上班的路口本來有2段式左轉,後來不知什麼原因又取消,但交警似乎不知道,
因為不用2段式,所以我就順理成章的直接左轉過去,交警就把我攔了下來要開我未2段左轉的罰單,
我跟他說之前是有沒錯,但後來取消了,請他過去路口查看求證他也不要去,硬要開我單,
因趕時間也懶的爭了就簽名收單,想說回頭再申訴...
過了約2小時接到了開我單的警察來電,要我把罰單拿回去給他處理
心理想說是你自己不察誤開我單,造成擾民,應該是你親自來把罰單收回吧?怎麼還要我拿去還給你呢?
但想歸想啦,沒那勇氣說出口,至少也不用跑監理所申訴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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