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Tung Li wrote:其實這答案只對一半,買車的後所繳稅金依然可以抵稅,最主要差異是折舊,現行稅法規定折舊之上限是150萬,一般公司用車都是配給主管,很容易就超過這上限,此時自然以租車為宜,另一租車對公司誘因較大的是換車較有彈性,如主管離職時就不必空養一部車在公司或處份造成損失‧ 還是只講一半. 150萬上限是93年1月1日前, 之後是250萬...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 95 條 折舊:十四、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G034005195會計這樣斷章取義, 法條只看一半的, 那就fire好了............
k95507475 wrote:... 其實我也很討厭令一種就是開百萬名車卻又掛AA.BB.CC牌你都有錢買這車.但是你又不願意繳稅.這是什麼心態?...(恕刪) 租賃車免稅嗎?怎麼有這種好康?k95507475 wrote:對.....就是繳租金....但是你有這能力買.為何要用"租"的? 這就是政府(監理單位)的問題了!為何要發租賃牌照?為何准許租賃公司設立?為何准許長租制度的存在?當然,也可修改法令,限制租賃車的排氣量,價格;甚至廠牌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