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道1號大安溪橋(泰安服務區北端)至楠梓交流道路段速限每小時110公里.
3.國道1號楠梓交流道(356K)以南速限由每小時100公里.
4.版大在國道1號湖口路段大約是80~90km左右,又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原則上不無不妥,但是也要尊重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S:有關高速公路行駛注意事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688&p=2650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意即,若該影片車主車速達規定之最高速度,則並未有違規之實情。
內車道並不是不能走,只是速達請達規定之最高速度,特別強調""規定"",那些講別人龜車的神聖分子,少在那邊以自己百五,百八的速度,去論調別人是龜車。
影片後車已駕駛於內車車道,這種超車方式以未依規定了,若真得遇到龜車可以以閃燈或是鳴喇叭做提醒,請前車讓車車道。
這種危險逼超車,不論前車龜不龜,就是危害用路人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