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bgg1210 wrote:
問一下,雖有閃紅黃燈...(恕刪)
不會難區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則第211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法規已經寫得很清楚了,閃光紅燈方必須在路口停止確認左右無來車才能續行通過路口,如果閃光紅燈『認為已經安全』可以通過路口又怎麼會被撞?
就算計程車沒減速,事故主因還是在閃光紅燈這方,因為它必須讓計程車先行,無關他是在路口上的哪個點被計程車撞上。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