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jima_ai wrote:關於這點小弟也存疑過新北市警察檢舉專區(二)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但是,紅線是連臨停都不允許的,不管駕駛座上是否有人,因此檢舉還是會成功的。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一、有關您檢舉XXXX-XX號自小客車違規停車一案,經審核檢附之採證資料及檢舉內容,檢舉影片未能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違規事證尚不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1項4款之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事實,致無法援引適用法條,為確保執法嚴謹性及避免當事人以此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本分局暫無法據以舉發,請再提供明確之相關事證,俾憑本分局辦理舉發。所以我的運氣比較差?
iijima_ai wrote:這就挺奇怪的了,紅線...(恕刪) 警察說的重點在於"無法援引適用法條"因為不知道是"停車"還是"臨時停車"所以不知道該以55條還是56條開罰所以"無法援引適用法條",等於不能開罰這種法條根本爛透了我也要來去把前檔隔熱紙貼黑一點了這讓我想到之前聽到的案例車子撞死人但是車上有兩個人兩個都說車不是他開的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誰開車的最後兩個人都判無罪案!
在雲林縣口湖鄉台17線路段看到的更離譜,車子就大喇喇地停在馬路正中央,google地圖上都還有的看,最扯的是旁邊沒幾公尺就是警察局派出所,有幾次路過看不下去跑去向警察反應結果也是不了了之,根本就是職務怠惰。
霖將卡哇依 wrote:車子撞死人但是車上有兩個人兩個都說車不是他開的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誰開車的最後兩個人都判無罪 處理事故的警員,第一時間沒有釐清誰才是駕駛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當然不應該判有罪例如,江國慶案,後來調查結果指向江的室友,洪姓士兵但,當年國防部只急著把江國慶定罪,沒有好好搜證洪姓士兵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反而還因為被羈押,領到了冤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