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7409077 wrote:
我認為,在不危害他人與自身安全前提下,怎麼行駛都可以。「法」是規範,是限制,是不得已的措施,是當情、理不通時將就的方法。「理」是在不同時空下,從某個觀點看出來的協調關係,常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改變。人間的和平、幸福與安康,是難以靠法理來造就的。「情」才是最後的法寶!
法規沒有規定看見交通違規有檢舉的義務,我都是出於「情」才檢舉的。
我的情就是「愛心」與「仁心」: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
為了他的小孩等得到爸爸回家吃晚飯,讓他的妻子晚上可以得到幸福,
檢舉他是愛他。
仁心者: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
保障全體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