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otu wrote:
就說A柱應該要拆掉才對嘛,車子怎麼不設計無A柱的呢?


這樣講好像不對吧
你的有拆掉嗎??
眼光放亮一點,很多駕駛人不會注意到A柱死角~

還是盡量乖乖走斑馬線吧!

不然,就買片鏡子這樣子辦吧!




阿智1517 wrote:
板橋地區 小黃撞路人...(恕刪)
走路不需要證照,而開車的是領有『職業駕照』的,

且法律是保障人民 ①生命 ②財產 的安全。

就算有人從天橋上跳下來,你也不能去撞他。
信賴保護原則
在交通事件上,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小黃沒有違規,只是A柱死角擋住視線,是不是符合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呢??
基本上小黃轉彎都習慣儘量往內切,有時候甚至都提前越過雙黃線逆向

影片上可以看到撞人的小黃並沒有跟著前車軌跡前進,應該是怕忽然變燈

還要浪費時間等下一個綠燈,所以提前內切的結果加上轉彎被A柱擋到的結果

就是KO那個行人了。

常常就在想,很多小黃在路上不斷超車趕路,長時間下來是真的有賺比較多嗎?

還是賺的都不夠肇事賠償了


neil1223 wrote:
我也認為雙方都有錯!!
一個穿越道路 沒走在班馬線上 又不看路~~
一個開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雙方都有『違規』

1. 小黃:交岔路口,即使沒有斑馬線,車輛還是要讓行人

(103-3)汽車行經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 行人:應由有劃斑馬線那一側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阿智1517 wrote:
板橋地區 小黃撞路人...(恕刪)


我相信是A柱檔視線

而行人也在逛大街

從小學校都會教

過馬路要快步通過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跑山喝咖啡 wrote:
眼光放亮一點,很多駕...(恕刪)









我是用這種的,不過下雨天雨刷死角就沒法看清,但不無小補

blink_blink21 wrote:
我是用這種的,不過下...(恕刪)

請教這個產品叫什麼名子,謝謝!

經脈逆流 wrote:
請教這個產品叫什麼名...(恕刪)




A柱掃盲鏡---對岸的產品



不過在台灣的沒屋頂拍賣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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