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66分
文章編號:53711637
上架日期 :103-12-04
資料提供單位 :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3-12-26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2項第4款規定:
1.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2.高速公路沿線地磅站已陸續恢復開磅,過磅方式依往例辦理,即大貨車應依
標誌規定一律過磅,小貨車原則上僅需配合員警攔查指揮過磅,如大貨車未依
規定過磅及大小貨車超載時,依相關規定處罰。
3.本局沿線地磅站均已設置攝錄影設備,大貨車未依規定過磅者,相關影像及
照片將移請國道公路警察局逕行舉發。
請貨車駕駛人切勿超載,以維護行車安全,另請依規定過磅。
================================================================
和以前沒兩樣....
個人積分:11分
文章編號:54026613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