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www wrote:今天未兩段式左轉被警...(恕刪) 台灣人不多 使用的機車汽車輛也超過幾百萬輛政府立此法 原是保障社會大眾 並不是要處罰不守規定的人不要拘泥於文字間 法是最高原則 但執行的人員才是會開罰你的人!!警察身為第一線 都沒開你單子了!!你認為第二線的監理人員或相關人員會去查嗎?就算有 就去繳錢就好了!!不要鑽牛角尖!!
開車或騎車上路有強制險事保障自己與對方這是必須的我知道強制險過期我也承認我錯,被罰我也沒怨言只是罰款金額要確認一下,必儘我只是個領薪水的上班族也是有家庭的人,總是要為生活預算考量一下先知道大概會被罰多少把這筆錢留下來繳罰款今天下午比較有空所以上網仔細查了一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罰裡頭的罰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87年1月1日實施,第一次修正條文於94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21號令修正公布,2月7日生效所以在這期間強制險過期是要被罰: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後來在民國99年有做了一次修正法案:第二次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5、35、47~49條條文;並增訂第47-1條條文有修正49條罰則如下: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tsai5059999 wrote:台灣人不多 使用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