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場的車位您擁有的並不是所有權狀
而是約定專用的使用權
至於您說地下室停車場權狀的部分
只要是您的鄰居都有權狀
在您的建物登記簿謄本中
會有一項記載「公共設施」之類的東西
那才是指您在地下室擁有的權狀面積
但是只要是該大樓住戶都會有
面積比例是以(您所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全部的專有部分面積)
再乘以該大樓的總公共設施面積
記得法規裡面並沒有限制停車的種類
只有限制停車格大小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但書
自治委員會成立後若有另外制訂章程
假設不幸您的管委會在住戶規約裡面有制訂
「地下室汽車停車格裡除汽車外不得停放機車」
那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停的
所以,您去要求看看是否有制訂
如果沒有,那就不鳥他
如果有,那就發動住戶修改條文吧

附帶一提,地下室停車場雖然擁有約定專用使用權
但是不可以設置任何設施物
有大大提到車棚,基本上違法了
就算有管委會同意或制訂章程都一樣違法
可以用「危害公共安全」之類的字眼要求移除
因為停車場通常又並用防空避難室......
請告知您的女王
您家的停車位只有約定專用使用權喔
所有權是所有鄰居共有的
住戶規約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位階高於管理委員會議,住戶規約可說是
社區的憲法。若管委會拿不出住戶規約,那就表示並未制定那就可以停囉!個人當過幾次主委對此有些了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所謂專有部份他人不得干預使用、收益的條文,可是往下還有「專有部份之使用不得妨
礙他人權益」,這點就有得灰了,機車既然停放就會行駛車道、進出車庫門,管委會可以用機車排放廢氣較
嚴重會污染空氣、或是雨天車道溼滑容易造成危險所以禁止機車停放,會刮傷鄰車也是禁停理由之一。
個人目前居住的大樓也是規定停車位只能停放「一輛汽車」,而且有確實執行,腳踏車、機車都不能停放,
不過有規劃其他公共空間免費停放腳踏車、機車。個人還看過有社區規約還規定「汽車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
......有些社區還規定停車位不能外租.......
話說回來社區是大家的,良好的居住品質也是大家所追求的,為了有良好的公共空間使用上有些限制也是免
不了的,若是大家各自為政管委會都不管那才是大問題!若覺得不合理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提出來修正,
認同的人多了問題自然就解決了,若還是修改不了那只好有點民主風度尊重多數人的意見囉,再不然挺身出
來出競選委員甚至主委為社區盡點力,也可以主導些公共議題。
您查詢的條文中就有提到:
至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之相關事宜,本署93年10月28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在案,請依函釋說明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93.10.28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 號
一、查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處理。惟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乙節,涉個案事實辦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各區分所有權人自當共同遵守。
第一點:粗體字就有說明,是依個案而定,所以有人告並被執法單位裁定後才知道結果。
第二點:粗體字的大意是要看您社區的管委會有沒有針對『汽車格可否停放非汽車之物品』做規定,
若沒有,當然就屬灰色地帶,除非有人提案要管委會討論才會有結論。
如果有明確定的規章,就得依管委會的決議,才能確保一定不會違法喔!
以上供您參考!!!^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