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zer wrote:
不會違法 就像之前吵很兇的博愛座其實是一樣的意思
沒有法令規定說不能坐 但"看起來"正常的人坐就會被投以歧視眼光
這種事很難界定....
way62 wrote:
賣場已貼出大告示及劃設地上標示,但還是有心存僥倖者便宜行事、隨心所欲。
這將像破窗效應,別人看到一般車輛停在殘障車位久了,某些意志力薄弱的人會也想如法炮製。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人都只以最低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那這個社會是很難進步的。
就像現今社會許多狗屁倒灶的事,雖不違法....但觀感不佳。
如果大家能用更高道德標準做事,是不是更和諧?更進步?
應該違法吧~!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8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
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
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證別證明之
核發及違規佔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
,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第 一百七十 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
下罰鍰: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