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如此明確也是舉發要件不足......
檢舉內容: 第四十二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情形: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2015年03月09日向本分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查處,謹說明如下: 有關您檢舉AGE-7100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舉發要件不足),違規事實認證尚有爭議,本分局暫無法據以查處製單舉發;對您關懷本市交通市政等問題,特致謝忱,如有說明未及之處,謹致歉意。檢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惠請撥冗填寫,您的相關意見將作為本府提升人民陳情案件服務品質之參考,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孫子粲聯絡電話:02-(28815185),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 安 順 心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分局長詹永華 敬啟

原圖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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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21分
文章編號:5518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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