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這麼明確的資料,竟然還無法成案?



提供這麼明確的資料,竟然還無法成案?

以下是回覆內容:
您於104年03月24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違規舉發信箱檢舉之案件,經交由本分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 有關您於104年03月24日檢舉4582-NQ號自小客車紅燈右轉之交通違規,經查檢舉內容,無法完整顯示所檢舉車輛行向號誌運作情形,違規情形欠明確,依法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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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檢舉時,不只有違規影片,也附上對方行車號誌的擷圖(如上面的圖片)
這種結果讓我很不服
所以意思是說垂直行車方向的號誌會有全是綠燈的情形囉?
如果真有這種情形,交通號誌屬於一般處分,會有花不完的國賠
文章關鍵字
資料整理一下,寄給動新聞爆料


看承辦單位到底在搞什麼
psza wrote:
以下是回覆內容:您...(恕刪)


這種闖紅燈混蛋不罰不行,打電話給處理員警,問他說蘋果見如何?
台灣專養一些米蟲,納稅錢都浪費掉了

上次檢舉噪音,一樣被打槍,照片,路名,時間都附上,一樣被米蟲打搶,不知道設這些政府機關是在做什麼用?吸光納稅錢最會


強烈建議讓新聞報一下並逼問當局員警,逼到開單為止
日後有個先例,對其他民眾檢舉的成功度也會提高
你方的對向號誌..不能拿來當證據,我認為這是對的.

就好像[偷拍的真實影像]也不能當證據一樣.

你除非有拍到你頭上那支號誌的燈號,才能當證據.

yanyu_911 wrote:
你方的對向號誌..不能拿來當證據,我認為這是對的.

就好像[偷拍的真實影像]也不能當證據一樣.

你除非有拍到你頭上那支號誌的燈號,才能當證據.....(恕刪)




台灣法律是保護壞人用的


賣毒油=沒事
毒海帶=沒事
毒胡椒=沒事

鬼島無誤

yanyu_911 wrote:
你方的對向號誌.....(恕刪)



基本上的要求,當然不成立。
1)對方方向紅燈,
2)該車車頭未過停止線,紅燈後才越過停止線
這影片沒有拍到被檢舉對象車
超越停止線之前的畫面,

所以
檢舉時若遇到吃素, 怕事,講人情味的警察時
會被打槍是自然的。

因為
被檢舉人可以凹說他在紅燈亮起之前
車子就已經超出停止線了
畫面中只是呈現
他在完成紅燈亮之前未完成的右轉動作而已。

別氣餒,
會違規的人他就是習慣性地違規。

早晚會付出代價的。
我是認為既然我方號誌為綠燈好幾秒了,也有拍到對方紅燈且為三孔號誌
亦即表示對方違規紅燈右轉
某些路口是有可能允許紅燈右轉(交通號誌為4孔以上)
因此警察要求拍到對方號誌很合理
但本案對方號誌為3孔,只有紅黃綠,不可能可以紅燈右轉
總不會我綠燈,他也綠燈吧
這樣早就有出不完的車禍了
警員審查案件的邏輯是該進化了
不要只是要求拍到對方號誌這麼消極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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