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紅綠燈設置的必要條件,是否不得設置紅綠燈?

qekneqft wrote:
只計算支道交通量?...(恕刪)

基本上,路口交通量要同時考慮幹、支道,兩者需同時達標
以該條文之八小時交通量為例,幹道兩車道以上,支道為一車道,
幹道交通量不足600 輛/時,未達標準
幹道交通量介於600-899 輛/時 的情況下,其支道交通量須達150 輛/小時,方達設置之必要條件
如果幹道交通量900 輛/時 以上,則該路口支道交通量僅需達75 輛/時,即達設置之必要條件


因此,將幹道設定為最大交通量(所以只須看支道的交通量),其支道之交通量要求是最低的

再者,我設定為郊區,又打了7折,這樣的最低標準都達不到,如果測量幹道實際交通量,或改為市區計算,就更不可能達標了

至於幹道連鎖條文: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此幹道沿該號誌之前後交岔路口間距,超過200公尺(約310公尺),所以,如果認定有必要設置號誌,確實無解

另外,路網管制系統條文:
"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相同的,如認定有必要,一樣無解


但該號誌的設置,反而讓交通更不順暢(接下來的三個紅綠燈需多等待約130秒-與沒有該號誌相比),且橫越幹道之機車、行人,闖紅燈比例超過4成,行人闖紅燈比例更超過5成,該號誌的實際功能降低了(這是否代表,沒有該號誌仍能輕鬆穿越幹道)
而且幹道上,汽機車為了不想多等這130秒,有以下幾種做法:
(1)於幹道上闖紅燈<今天早上6:00-7:00間,闖紅燈汽車9部,機車28台,紅燈約25秒,黃燈3秒,綠燈92秒)
(2)機車於隔壁路擬轉進幹道,遇紅燈後,走小路(單行道)逆向到此路口,佔支道機車數量半數以上<9/15,含7:40-8:20之統計>)
(3)於幹道上等停紅燈,一轉綠燈後﹑馬上飆速闖過下兩個紅綠燈(超速)


只希望是否有必要設置紅綠燈,不是靠里長的"專業",而是確實依交通狀況評估之

*對了,下午測了幹道的交通量14:00-15:00 , 471.33 輛/時,尖峰時間應遠高於此
chuenjia wrote:
在路口設置感應區,...(恕刪)

了解,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據了解,一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都會在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的各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上提出設置或移除,該會報秘書處都設立在各縣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樓主可以去詢問一下。
同穴窅冥何所望,他生緣會更難期。

alex6619 wrote:
了解,非常感謝您的...(恕刪)

補充一下

同規則

第 五 節 號誌控制方法

第 215 條
行車管制號誌依控制器運轉方式,分為定時、交通感應、及交通調整三種
控制方法。並由控制器之連結狀況,執行獨立交岔口、路段連鎖或路網連
鎖等不同範圍之交通控制。

第 216 條
定時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穩定或變化有規律之地點,由號誌控制器計時
機組之運轉,按預定時制表,依序顯示各種燈號。

第 217 條
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道交通量懸殊
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之
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左列兩種:
一、半交通感應控制 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甚
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道上。
二、全交通感應控制 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點
。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道上。

chuenjia wrote:
補充一下同規則第 ...(恕刪)

嗯,很有幫助,謝謝你(又長知識了)
想說現在的公務員怕死怕負責任
居然還敢呼嚨樓主
真是不怕死

所以我又認真的去爬了一下條例

226條所說的流量統計
不管是八小時還是四小時
都是以最高流量的八小時還是四小時下去算的
而且還可以不用連續
就是說可以取早上八點到九點、中午十二點到一點、晚上五點到七點
(以上是假設最高流量是在這四個小時,當然還是依您所在路口為準,八小時的也依此類推)
這樣四個小時來計算最高流量
幹道在您所說的下午二點到三點的時間
您就計算出470多輛
上下班尖峰時間應該會遠超過470輛
所以如果依這種算法很容易就超過條例所規定的500輛的數量了
而且還會超過不少

現在的辦法就是舉證支道在尖峰的四個小時或八個小時
是低於規定流量的
不然很難突破盲點了

另一個重點就是您所說的該路口違規一堆
如果不設紅綠燈造成傷亡車禍
依現在民眾的"標準作業流程"
當然就是
1.找記者
2.帶口罩墨鏡哭天喊地
3.我兒子(女兒)是孝子,一定是沒有紅綠燈帶壞我兒子(女兒)的
4.要求國賠
如果我是公務員
您覺得我是設還是不設?
設了,違規出車禍,那可不關我的事,請兩造自行解決
不設,出車禍,就算不是我的錯(最近有個大使,就一褲子屎了),被採訪上法院煩也煩死了
為防這些刁民,您覺得公務員會怎麼做呢?

假設之前已經發生過傷亡車禍了
公務員就會用226條的第六項來跟您解釋了
(6)肇事紀錄:交通量達(1)或(2)的80%以上,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曾有五次肇事紀錄
alex6619 wrote:
基本上,路口交通量...(恕刪)
2015/05/21 交通局回覆
有關XX巷路口號誌應調整成閃黃燈部分,因該路口係進行XX路拓寬工程時因應民眾穿越需求故在沿線數處路口設置交通號誌,當時其號誌時段係經里長及當地民眾意見後設定,如需變更甚至整天開啟閃光運作還是要尊重里長及當地民眾意見,也許對您來說該巷內進出車流量不大,但對於巷內民眾來說,他們進出穿越XX路可能很危險,仍希望維持某些時段紅綠燈運作也不一定,設置規則並未針對設置時段有明確規定,運作時段仍因地制宜,要參考各方意見比較謹慎周延,故本局仍會詢問里長及當地民眾意見再決定紅綠燈運作時段,或是改為整天閃光就好,至於拆除紅綠燈部分,當時XX路拓寬工程時既然已經設了號誌,可利用閃燈方式運作讓影響XX路交通達到最小,不建議以拆除方式辦理,本案仍會按照上述說明持續辦理後續事宜並未結案。

處理狀態:續列管中



其實我是希望交通局直接告訴我,該路口是否達號誌設置之必要條件,但承辦人員閃躲中
如果未達條件,就不該設置,何來運作時段之調整
如果達條件,就不堅持了,隨便他怎麼調整

事實上,法規中似乎也規定了運作時段,也就是符合八小時汽車交通量達11小時,就那11個小時運作,不是嗎?
其餘如四小時汽車交通量、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等,亦同此理

至少,處理狀態不是"已結案"

qekneqft wrote:
想說現在的公務員怕...(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不過,還是想給公務員一些機會
心中還是有些期待
最近看到一個路口只有一輛車可以勉強通行,出入車輛甚少,連結20米幹道,突然立了個紅綠燈,

然後一群人莫名其妙不燈號擋在哪裡不動,知道根本沒車輛出入,交通局為啥會設立此號誌?

此作為根本是阻礙交通,且很誇張喔~ 到處設紅綠燈!!!!

據說是里長反映???

好啦~ 沒這需求里長為啥要反映??

據本人推測應該是作紅綠燈的給里長好處要他多反應設立紅綠燈。

為了睹此漏洞應該要求里長檢具成年里民百名以上的具名意見書,交通局並需電話查核是否為實,使得設置!!

不查核經民眾舉報未達行車號誌管制設置標準,局長一律記大過處分,經辦人員一律小過一支,里長罰薪一年。

設一座紅綠燈不少錢吧~ 幾十萬?

獨家的呢?

匹夫被這些王八紅綠燈浪費的時間,要這些貪瀆人士付出代價!!!!


不只濫設號誌問題,就連高速公路的交流道也越來越氾濫,就跟自強號增停小站,高鐵站越來越多一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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