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第 167 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
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第 182 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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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指向線在沒有禁止變換車道線的路段是沒有強制力的.
另外,車道線還沒有變成禁止變換車道線之前變換車道是沒有違規的
與交通相關的幾個法規,您都看過了嘛?
*法規內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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