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nfu wrote:新竹市之所以曾稱為幸...(恕刪) 下次改用這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五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阻礙到你前進,害你必須跨雙黃/白實線前進,你就用這條檢舉吧,下面是我檢舉貨車違規停於車道,僅有自後方前進拍攝,未拍攝到駕駛座情況,但有我方車因該小貨車阻擋,必須閃避對向車,以及跨雙黃線前進之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