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換裝後其前、後輪距與原登載相同。
2.換裝後輪胎外徑尺寸與原登載輪胎外徑尺寸,經換算後在2%誤差範圍內。
3.輪胎外緣不得超出車身。
4.換裝後前輪不妨礙轉向操作靈活者。
5.換裝輪胎胎面面寬及輪圈尺寸與原登載相差在二級內為原則【例如:175/80 R15最大可換裝195/70 R15,195/55 R15最大可換裝215/40 R17】,如能確認不妨礙轉向操作者,不在此限【逾二級以上者須檢具原廠確認無安全疑慮之文件】。
二、依上揭函示變更輪胎尺寸受檢車輛,毋須辦理變更登記。
E39520 wrote:
汽車輪胎尺寸變更檢驗執行
另外,汽車不得變更項目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