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在警局時交通警察告知腳踏車騎士走在斑馬線上,斑馬線有帝王條款在 誰可以通知一下警政署,把這腦袋有問題的警察捉回去再教育啊?!腳踏車是慢車,是車輛的一種,不是行人,明明就是闖紅燈,最好是在斑馬線上有帝王條款啦!
cinnamon coffee wrote:誰可以通知一下警政...(恕刪) 這問題我問過條子由於我國法令很不健全到底腳踏車是車還是人這很難說所以腳踏車算車又算人 是 適用帝王條款的所以開車的人要賠死了你可以想想 手推車算車還是人!?條子跟我講基本上是算人, 但是出了事情就很難說了
raymond0322 wrote:這問題我問過條子由於我國法令很不健全到底腳踏車是車還是人這很難說所以腳踏車算車又算人 是 適用帝王條款的所以開車的人要賠死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5 條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闖紅燈就是闖紅燈,腳踏車沒有什麼行人帝王條款,不然法規不會把慢車與行人分開寫在不同條文上raymond0322 wrote:你可以想想 手推車算車還是人!?條子跟我講基本上是算人, 但是出了事情就很難說了 手推車不屬於法律上的車輛,只是屬於物品而已,你問到的警察確定手推車在道路上有法律地位?很明顯你遇到的警察真的該叫警政署抓回去再教育!行人的帝王條款,如果是在無號誌路口,這點沒話說;但在已經有紅綠燈的路口,還無視燈號,那麼把紅綠燈與小綠人的法律地位當成了什麼?那麼闖紅燈也不算什麼了喔?腳踏車的法令並沒有不健全,是地方政府的交通、營建官員怠惰不確實依法設置、執行,警察連法規內容都不懂,才會造就一大堆問題目前看到最蠢的就是柯P,想依法劃設慢車、腳踏車道,結果被一堆媒體與開車的罵的一臉黑!
raymond0322 wrote:這問題我問過條子由於我國法令很不健全到底腳踏車是車還是人這很難說所以腳踏車算車又算人 是 適用帝王條款的所以開車的人要賠死了你可以想想 手推車算車還是人!?條子跟我講基本上是算人, 但是出了事情就很難說了 條子又在誤導民眾了...而民眾也傻傻的不會翻法規求證...如果牽腳踏車才算行人...內湖人 wrote:路口沒減速 沒這個規定HBO10383 wrote:在台灣來說,走斑馬線被撞死,肇事者就是全責...賠死你 行人如果違規穿越斑馬線 另一方不可能是全責
內湖人 wrote:可憐的駕駛不知道會不會被告..路口沒減速...應注意能注意沒注意... 如果是在無號誌路口,你說的基本上是對的,是該減速,甚至該停車再開。但在有號誌路口,紅綠燈代表絕對權,誰該走、誰該停,它說了算數,根本沒有減速的必要,更沒有應注意能注意沒注意的問題
黃色小鸭 wrote:條子又在誤導民眾了...(恕刪) 去年初的判例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撞到斑馬線上的行人,全不全責??? 賠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