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chou777 wrote:像這樣硬切別人車有...(恕刪) 你可以檢舉他牌照燈不合規範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謝謝以上各位的說明能做的我一定都會做!因為我那時車上還有載人再者他突然插進來讓我緊急煞車了一下幸好後方車輛有保持安全距離不然後面追撞算誰的?對於這種人藐視別人安全的人我認為一定要給對方一點警告!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