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知道國外的交通法規跟台灣的有沒有一樣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chrisintaipei wrote:
類似的事情在台中市的大馬路上(我開車都已刻意不開巷子),我開車機車衝出來非常的差點撞到。打 110 叫了警察,警察說什麼呢?沒撞到所以你想告狀啥…我機車沒讓他走,影片警察看了警察是覺得很不妥,但是“ 沒 撞 到 “,所以你想怎樣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