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過失傷害罪成立即便是你時速只有5公里, 它跑來撞你, 台灣法官還是有機會判你有罪就算你停者不動, 機車跑來撞你, 你還是有迴避義務的可能...別懷疑, 台灣法律就是這麼神奇, 更神奇的是恐龍法官會判你有罪但如果這件事情扯上政治, 即便你故意撞死對方, 檢察官也會因為忘記上訴, 所以你無罪定讞...
台灣法律神奇?是不注重自己義務的人神奇吧都撞傷人家了只會說法律如何如何的人家主動撞上是不會閃喔你說閃不開?那你家的事,去吃牢飯你就知道了是誰的事了而且現在不給緩刑不給易科罰金的,法官看心情給之後有前科所有老闆也都不要你另外法律上是 應注意 能注意 未注意但這只是法律,只是理論上的東西實務上上過法院都知道,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並沒有能注意實際搞過就知道了根本沒這東西不要只看了法條就來說嘴實務上解釋權在法院,法院說沒有就是沒有,你拿法條給他聽,他根本不聽,你更無權拿法條給他聽
說真的,如果明顯來得及還不減速法官甚至可以不用意外來判你那就不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是故意行為了通常無論如何都來不及的才會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但若明明有足夠時間卻仍撞上去的搞不好被判蓄意殺人都有可能最重可判死刑
這討論串到了後面我怎麼越來越看不懂,機車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哪裏違規了?(好吧,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啦)而樓主原本跟機車有相當距離,看到機車打方向燈卻加速追上硬擠。這也能扯到是機車想跑來撞(那位騎士發現鄰車道有汽車跟上了,也就停止變換車道),然後又是搬出"應注意未注意"悲情一番,講得開車多麼委屈。越看越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