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Gullit168 wrote:
有沒有堵塞是要看內側車道之內側車主與前方車主的車距
在速限110km/h的路段,只要與前車的車距超過55公尺,就必須以110的速度行駛
若小於55公尺,則屬內側車道『堵塞行車之狀況』,適用「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條款


內側車道堵塞之狀況是看內側車道,駕駛者與前車的車距,不是與後車的車距




紅色文字的部分.

有問題!!

藍色文字的部分.

解釋有問題!!



有點像是在玩文字遊戲.



交給專家達人來答覆.



chienchenghung wrote:
紅色文字的部分.
有...(恕刪)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能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是依據當時駕駛者與『前車的車速與車距』決定
並不是由『是否堵塞到後車』決定
從這邏輯就可以推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是指駕駛者與前車的堵塞形況,
用以判斷駕駛者能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不堵塞行車』是以後車是否被堵塞為標準
那前車堵塞到後車,但是前車又被前前車堵塞,只要當時內側車流未達法定最高速限
後車可以一次舉發前方所有的車輛嗎??


Gullit168 wrote:
有沒有堵塞是要看內...(恕刪)


你要誤導別人到何時.前方有車叫做交通壅塞後方有車叫做堵塞.
不懂兩種用詞差別嗎.前方有車並不一定是雍塞因為沒車時就叫做堵塞後方.
沒聽新聞說車輛事故造成後方車輛堵塞100公里嗎.正常塞是雍塞有原因塞事堵塞.
時速100公里10秒距離約300公尺才會說無堵塞.
如果是是指前方那幹嘛提及後方跟右側車輛狀況.
三方用意在前方右側沒車如果後車距離小於55公尺就算堵塞.


chienchenghung wrote:
如題.那遇到烏龜車...(恕刪)
chienchenghung wrote:
如題.

那遇到烏龜...(恕刪)

我覺得一分鐘根本超不了車,超過中線道車後,還要看被超的車與前車安全距離超過50、55公尺,才可切回中線道,因為還有一條不當超車也有罰款!
沒有內車道車輛的行車速度來佐證是要如何開罰啦?
光用錄的就可以?
給我一個沒有速度證據直接開罰的判例好嗎?
檢舉人會
有檢舉獎金嗎?
~悠哉悠哉~ wrote:
你要誤導別人到何時....(恕刪)


從法理角度討論法學規則

如果以後車作為堵塞標準
那法定最高速限之車輛堵塞到後方更快速的車輛,法定最高速限之前車有無違法??

shung06 wrote:
在國道你要拍到證明他有堵到後面的車才行吧

不然他說他後面沒車就行了...(恕刪)

應該和後面有沒有車無關! 和他自己有沒有"超車"(相對車速高於中線)才有正相關!

依據路權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是依據法律授權,分配/排序 那些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擁有路權就能使用,喪失路權就必須退出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如同紅燈一方無路權要停等, 闖紅燈侵犯到綠燈一方的路權

不超車自然無超車道路權, 不必後車驅趕, 是要自動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違規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是車速多少的違規,無論是否"致堵塞", 都已經違規了!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必然堵塞!
路隊長堵在前方,造成無法超越(無bypass),造成一列車流佇列, 這就不是F車流,而是S車流, 這已經是把車流降等
車距受車輛密度影響!車越多車距越小! (每公里超過16台車,就無法有55m車距)
若容許最高速就不離開?(其實不存在這種法規!),所有車進入都不離開,車越來越多,路隊長又不能在加速拉開車距! 車距必然越縮越小!

就算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有路隊長的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車流擾動會有車插入不同車道的安全車距之中! 造成車距縮小,產生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降速!, 形成堵塞!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
因為超車道是一條疏解車流的"繞道"(bypass),當車流離開中線, 中線少了一台車, 密度就降低了!
超越過中線之後,回到原車道,超車道也就少了一台車, 密度就降了!
運用這個方法,能讓車流有疏解的一條繞道,就不會達到"車流崩潰"的臨界密度!

反之,非超車也擠進超車道,都不離開! 車流喪失調節的功能, 必然堵塞!

shung06 wrote: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請注意上述法規是否寫"○○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什麼最高速就不離開!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94年之前的法規,是已廢止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沒這樣的條文了
如果判決依據已廢止舊法的函釋的再函釋文, 自然會產生誤解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如果只有40m車距,車速只可能為80km,不可能110km行駛
能110km行駛, 必須有55m以上之車距(即每公里車輛密度,低於16台小汽車)
何時切換成哪一種"速限"? 要看當時堵塞或不堵塞(有無55m車距,即1公里內不超過16台車)

以國道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說明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由右邊第一個依序為LOS A 到 LOS F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法規的文字是"速限"!(不能誤解為車速?)
內側車道"速限"多少? 依據法規有兩種!
這是在規定切換為何種速限!
是最高速限 110↹110km/h?
還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60↹110km/h ?
這兩種之中選一種! (並非車速80-110的31選1!)

條件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或是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採取"那一種速限"行駛的2選一問題!
如果再細分, LOS A,B,C 為不堵塞(速限110km/h)! LOS D,E,F 為堵塞(速限60 - 110km/h) !

不是由用路人自行決定, 而是取決於當時的車距(即每公里內有幾台車)為多少!
是旁邊有多少車, 能留給他多少車距, 來決定他能開多快! 能採取哪一種"速限"來行駛!

受制於當時的車距! 是旁邊的車有沒有擠在一起共同決定!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夠自行"持續"某種速限或"不持續"某種速限的說法 !
只要1km內超過16台車存在,車距就不足55m,就無法 110km/h, 所以超車後就要離開!減少超車道上的車數!

至於
"交通壅塞" 是 J 車流吧!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此時當然無法超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 F 車流, 代表能自行決定車速!能變換車道 之車流! 當然也能超車!


至於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要看其是否擁有路權!
根本和"速限"多少無關!
路權可以獲得,也會喪失! 並非永久持有
因此, 當前方有55m安全車距,空無一車
1.表示能回到中線卻不回去
2.無車可超不稱為超車!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依路權來解釋, 行駛內側車道是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
兩種速限都可能發生!根本不存在"持續"某種速限或"不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流當中,那些車被"法律"分配去走這個車道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路權"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應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外側車道的右邊為路肩, 路肩並不稱為車道, 必然為外側車道的左邊, 即 "中線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要使用中線車道,依法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再者, 由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這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越"的可能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 規定了路權, 說明何種車擁有內側車道之路權, 即超車者擁有路權,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道在最左側,這是"左側超車"! 依法不存在 "右側超車"的可能

「但....得」情況下之但書, 為本文之附加補充規定,這是補充本文沒有提及的"速限規定"
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有 55m 車距的情況下) 此時的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110km,而不是高管規則5之"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區間。
但書的條文是"速限"!這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根本不是什麼最高速就能不離開?
切換的條件是堵塞或不堵塞? 『堵塞』是由"有多少車距"判定!
車距受限於當時每公里內有幾台車!(每公里多於16台車時,車距就小於55m)
用路人根本無法自行決定採取哪一種速限! 而是由周邊車輛"有無擠在一起"來決定!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持續某種速限? 或不能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是未被分配去走這個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和速限無關

1.路權是一種分配,排次序,分配那些車去走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能排次序嗎? 不行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相同的如何分配?"最高速限"
又不是三個車道有差別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不是路權!

2."最高速限行駛" 必須"車"在該車道上, 才會跑出"○○速限"行駛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何來這個車道的速限規定?
不能拿"未來的事實(尚未發生)"為依據, 說自己可以因此留在內側車道??
不能想像一個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說這是『路權』
『路權』無法先上車後補票

不超車,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在"最高速限"發生之前, 就已經違反路權了! 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速限"規定有兩種 110↹110km/h 和 60↹110km/h
何時切換成哪一種"速限"? 要看當時堵塞或不堵塞(有55m車距)
這不是由用路人自行決定, 而是取決於當時的車距為多少!
根本不存在"持續"某種速限或"不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超車(車速高於中線)就能留在內側車道! 不超車或無車可超(中線空無一車)就離開!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存在" (不管後車多快,前車都要讓)"的問題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在後車路權範圍外),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依高管規則6,保持車距及相對應之車速)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

但書是"速限那一種?"本來就不是指速度多少!
但書規定是在切換速限!
無論速限是 110←→110km 還是 60→110km? 這兩種當中的那一種, 都和能不能留在這個車道無關!


chienchenghung wrote:
如題.那遇到烏龜車...(恕刪)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
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只要有拍到他前面還有空間可以切出來
只要有拍到這個空間的話就可以檢舉。」
警方說,駕駛可以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
用行車紀錄器 紀錄 1分鐘,"

假如說,今天最內側的超車內有台路隊長龜在裡面以時速80的速度,而照上面那段警察說的意思,不就代表著我如果要檢舉他,必須在中線佔1分鐘以同樣80上下的速度紀錄他....

雖然說這樣的檢舉方式是可以罪證確鑿,但這樣是不是好像有點跟那位路隊長一樣惹怒其他用路人了呢...
變成說,最內側的車主想要切入去中間車道也無法切,必須要等中線那位車主紀錄完這1分鐘路隊長的完美演出 ...
還有紀錄路隊長的車道後面車主們,不是也連帶著被影響到了嗎

再加上新聞有報導說,閃大燈與按喇叭都屬於逼車行為....?
怎麼感覺對那些三寶路隊長保障權力好像也不錯

我覺得假如檢舉這個有獎金的話,應該會讓許多老一輩的車主會更有所警惕,不然許多年輕一輩的去勸導那些老人,他們都一直認為沒有警察"謀差啦"


chienchenghung wrote:
如題.那遇到烏龜車...(恕刪)


一隻烏龜龜內線就算了,現在居然還要第二隻烏龜龜中線龜滿一分鐘才可以檢舉

乾脆台灣把高速公路廢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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