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條是受處分人,於收到紅包信件時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一般道路前方100公尺,快速,高速公路道路等,前300公尺前明顯標示牌告知
對抗公權力3程序:陳述,異議,抗告
不管三七二十一,今天對或錯,這是每個人的權益,當然不希望也不建議有錯誤示範違法亂紀者,一律不容寬待。
類似你抗告成功者很少,隔壁家退休的老王也是這樣收到喜帖,老王沒有事情又做不趕時間,馬上回頭錄影拍攝警察同仁的辛勞,從主婚人聚集地點沿路攝影到前方300公尺,沿路都沒有看到肅立招牌扛棒等那2家喜宴(警告標語),進而抗告成功!不過這案件也辛苦了諸位每個不同性質人員演員
以上不代表個人真心發言發表意見,只是去菜市場聽起那些資深菜籃族閒話家常亂哈拉的!
這兩個違規都是在自己路權上違規,對危害他人安全反而是小的,(這裡先不提嚴重超速的危險駕駛)
反到是迴轉、違規停車、支線未讓幹線、未讓直行車、闖紅燈、跨越雙黃、逆向駕駛,
幾乎都抓不到,這些反而是造成嚴重侵害他人權益及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只能任由三寶發生事故後才會開單檢討,完全無助於減少交通事故。
該路段屬於戰備跑道,路寬直又長,道路品質比高速公路好,
只因為省道上限70才設限天花板,該路段一堆車輛都是開超過80以上,也都活得好好,
那路段就算開到90,100超速也不會失控或影響他人損及他人身命財產,汽車設計沒那麼差不是嗎!
只要路上沒有違規三寶,台灣事故一定少8成,路上交通更順暢。
我認為台灣執法真的跟國外差異頗大,
自己跳碧潭要罰兩三萬,壓榨勞工,排放廢水,黑心食品卻罰沒幾毛,
完全反了。
Sagrad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