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樣稱作 "肇逃" ?難道撞壞巷子花盆,也叫肇事逃逸?

我也不是太清楚
我之前車停路邊被機車撞擊後對方離開現場
交通大隊來時也跟我說對方是肇事逃逸"民事"(無人員傷亡只有財損)
或許應該是另有其正確名詞才對
~^^~
會不會應該是:

刑法的毀損罪呢?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ttp://www.lawgov.org/law_law28.html
yyfroy wrote:
我搜尋了1. 民法,...(恕刪)



如果肇事逃逸在民法跟刑法都不是專有名詞的話,那就是形容這個行為或事件。如果是用來形容這個行為或事件的話就沒有矛盾了。

像罰單內容是直接寫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內容,括弧則是補充為何使用這個來罰。
因無人受傷,所以並未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但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
yyfroy wrote:
會不會應該是:刑法的...(恕刪)


應該不是用毀損罪,因為被處罰的內容跟它不符。還有一個可能,就是當事者自己誤以為被用刑法處理,文字記者直接照當事者說的來報導,只有影音的記者比較謹慎的用字。
記者的話不能聽,他們法律知識都是google 出來的。罰單上寫的很清楚「....肇事......(逃逸)」,那只是陳述事實,百分百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只要快和解,可以向警察請求撤銷。肇事逃逸要構成不簡單的,雖然常常聽到以肇事逃逸移送,但是實際上是檢察官決定以哪個法條來處理他比較正確,不是警察啦!都是記者一直灌輸大家錯的觀念,我覺得台灣記者報導有時會讓人很恐慌,亂講都沒事,也太自由了。
首先,撞壞一個花盆並不屬於刑法第185-4條所稱的肇事遺棄罪,請注意它叫(遺棄),它的「要件」有兩個,一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二是致「人」死傷而逃逸,兩個要件都成立後才會繼續談到後面的法律效果「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會不會成立刑法354條的毀損器物罪?當然不會,除非你故意去撞它,就是台中東海的大七與神車之事件,就能成立毀損器物罪,因為明知去撞(打)對方車會造成毀損,還硬要撞(打),而且已經產生了結果,所以基本互告對方毀損器物罪雙方都會成立。

故意犯(直接故意):知道且也做了(強烈),你想拿刀砍A,你做這個砍的行為(強烈的砍),而且也砍中了!

故意犯(間接故意):知道且也做了(放任),你想拿刀砍A,於是你就在A面前亂揮(放任的砍),並知道可能砍中A,最後你也砍中了。

而行為人只是單純行車中撞到花盆而未停車查看(或有停車,但看看就離開),沒有跟花盆所有人和解,實際上並沒有故意的犯意,單純的過失而已,毀損器物罪並不處罰過失犯,當然不成立毀損器物罪。而警察開出的紅單叫行政罰(罰單),ferret1234大說的,罰單中寫的就是單純的陳述事實文字,跟刑法的罪名沒有關係。

除了行政罰之外,行為人也負損壞賠償責任,若沒有與對方和解,花盆所有人可以提告民事184條侵權行為。







之前開車在路口被撞,個人依規定停下報警,路口在指揮的交警叫我移車避免擋路時

對方當著指揮交警的面就跑走,因為只有車損,後續警察也說這只有民事,所以沒有肇逃,他們不能做什麼

連依據行車記錄器找對方車牌時,因為畫面沒有很清楚,有幾個數字是模糊的,警察還一值強調車號要是我看錯,要是找錯人有糾紛我要負責

後續有找到人,對方的公司老闆說有保險就直接處理掉了,但好像也沒有聽說有什麼處罰的

鏟頷魚 wrote:
因無人受傷,所以並...(恕刪)

正解
每年都討論N次的問題
肇事逃逸罪 刑法
肇事 逃逸 交通法規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那如果騎腳踏車 肇事呢?
有罰則嗎?

robin0222 wrote:
正解每年都討論N次...(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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