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毀損罪呢?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ttp://www.lawgov.org/law_law28.html
另外會不會成立刑法354條的毀損器物罪?當然不會,除非你故意去撞它,就是台中東海的大七與神車之事件,就能成立毀損器物罪,因為明知去撞(打)對方車會造成毀損,還硬要撞(打),而且已經產生了結果,所以基本互告對方毀損器物罪雙方都會成立。
故意犯(直接故意):知道且也做了(強烈),你想拿刀砍A,你做這個砍的行為(強烈的砍),而且也砍中了!
故意犯(間接故意):知道且也做了(放任),你想拿刀砍A,於是你就在A面前亂揮(放任的砍),並知道可能砍中A,最後你也砍中了。
而行為人只是單純行車中撞到花盆而未停車查看(或有停車,但看看就離開),沒有跟花盆所有人和解,實際上並沒有故意的犯意,單純的過失而已,毀損器物罪並不處罰過失犯,當然不成立毀損器物罪。而警察開出的紅單叫行政罰(罰單),ferret1234大說的,罰單中寫的就是單純的陳述事實文字,跟刑法的罪名沒有關係。
除了行政罰之外,行為人也負損壞賠償責任,若沒有與對方和解,花盆所有人可以提告民事184條侵權行為。
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