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件是可以去申訴的!!!如果是針對未使用方向燈, 可以提出在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 因已切入車道所以將方向燈關閉,我曾經檢舉過一個未使用方向燈案件, 但被打槍,只因為我附上的影片對方"車頭"已進入車道(左前輪已進入車道),所已無法證明對方未使用方向燈.....只是樓主的案件是任意變換車道, 而非未使用方向燈,所以我是不曉得這兩者是否有甚麼不同.....PS.會被這樣檢舉想必是因為樓主"硬擠"吧, 所以才會導致對方不爽檢舉.
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小飛的幻想 wrote:修正一下,被開的是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可是我都跟著前車走,因為前方秀朗橋直行的話是機車道所以大部分的車都是靠左行依路況修正行車路線,沒有彈性嗎 標準的別人違規,我也能跟著違規的想法...先不論 你對交通法規有無深入了解我想先知道,你有駕照嗎??還是現在考駕照 都不用考或了解 路標線、圖標示、燈號...等內容彈性? 當然有,那是 警察的裁量權影片裡 你違規明確,不罰你 要罰誰??還別人怎樣 所以我才怎樣哩...你用這種方式或態度開車,說真的 很容易造成自己或別人的行車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