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 刑事 民事 到底誰最大


hc01 wrote:
開車 騎車 都有路權, 但路權的佔比, 有比刑事, 民事的涵蓋權大嗎???


路權優先, 但對方受傷了, 或死亡, 到頭來還不是得負擔 刑事的刑責, 民事的賠償,
那路權有個屁用, 頂多繳繳罰單, 大不了幾千就解決了, 但後續的 刑事 民事怎麼辦呢??


恐龍最大!
恐龍最大!

一切都看恐龍開心.....


路權及交通規則是吃屎用的....當然偶承認偶每天都在吃屎.....
聰明萬用詞 wrote:
不要學那些沒有法學素養的人誤解刑法第14條的本意: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應+能+未 注意到中間有"能"了嗎?

如果沒有這條規定,等於所有犯罪都要有"故意"才能判刑

這樣大家開車可以完全不用注意別人死活,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大家"要注意",殺了人只要主張自己不是故意的就可以無罪了

魏應充也可以說:我不是故意的呀,法律又沒叫我"應注意",所以我只是"過失"做假油,不能判我刑

多花幾秒想想看,這條要是廢除,必亡國


別鬧了....別再邊緣打轉了...


這都是看恐龍開心的.... 出現在餘光一秒就是"應注意" "並能注意" "而未注意"....有過失

精研嘴砲的都不會說將這條廢掉,而是更精確的針對各種情境作出免責條款

如弟的"國道鴨肉免責條款"

國道壓肉免責草案 wrote:

國道壓肉免責草案 (不分交通工具,汽車駕駛or乘客也有可能噴出車外)

1. 依全年日落時間,日落前一小時無特殊狀況,車道前方既成意外事實的鴨肉有責 - 有行車紀錄器就可,錄不到前方就是飛過來的
除外,雨霧路段一律無責

2. 依全年日出時間,日出後三小時內,車道前方既成意外事實的鴨肉無責- - 有行車紀錄器就可,錄不到前方就是飛過來的 (可再與氣象局確認,日出後的時間可再議)

3. 任何突然橫跨車道噴飛鴨肉無責 - 有行車紀錄器就可,錄不到前方就是飛過來的

4. 任何後方、左右方、上方、下方,只要非車道前方的既成意外事實,鴨肉一律無責 - 有行車紀錄器就可,錄不到前方就是飛過來的

5. 隧道內任何壓肉情況無責 (可議) - 有行車紀錄器就可,錄不到前方就是飛過來的

6. 前方車道行駛間的重機突發意外人車分離後保持在原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鴨肉有責

除外,日落後免責,因前方重機突然摔車,可能黑到看不到小小的車尾燈 - 有行車紀錄器就可,錄不到前方就是飛過來的

7. 其他異常天氣狀況影響視線的鴨肉免責

8. 其他事項待補充



而且道路交通規則不會規定駕駛不該不用不得注意前方狀況....


其他各種道路情境也可因地制宜..當然不能說完全規範好,但可以去除很大比例的模糊空間
像市區道路..偶覺得超速還好,肇責相對要提高
若是嚴重超速導致車禍,就該100% 全責....
闖紅燈也該100% 全責

綠燈嚴重超速直行 vs 闖紅燈 這類的,再進一步定義如闖紅燈全責等等
很多交通事故的狀況都可以一一分類制定出規範及免責條件...



樓主,路權的劃分,是用來判斷有沒有刑法上的責任歸屬,不是誰最大的問題......跟罰單也無關

不會有人因為擁有優先路權,就可以一路直直衝都不用負任何注意的責任(如果那樣還得了?)

車禍會發生,一定有人有過失,如果自己完全沒過失,車禍仍然發生了,那當然不用負刑事責任阿
過失要成立:有注意義務+當下有迴避的可能性,缺一不可,注意義務人人皆有,但迴避可能性要看個案

EX:天上掉下一個人撞到你的車,難道會要你負責嗎? 不會,因為你根本沒有任何迴避的可能
EX:開在慢車道,機車行裡衝出一台爆衝的車,會要你負責嗎? 不會,因為你根本沒有任何迴避的可能

但相反的,一個車禍,明明你有迴避可能,但你沒有"用盡一切的可能"去避免,那就是有過失
一個車禍,明明你提前注意就可以避免,但你沒有提前注意,那也是有過失



很多人覺得出車禍要扛刑責很冤枉,但其實只是不願意承認自己有過失而已
當然,過失責任太容易成立是另一回事(太寬鬆就會有人仗著路權有意殺人了),但宗旨都是要人人"盡一切可能"注意安全,不是嗎
這不是挺符合台灣人最愛推崇的嚴刑峻法嗎 怎麼大家又有意見了呢?

聰明萬用詞 wrote:
樓主,路權的劃分,是用來判斷有沒有刑法上的責任歸屬,不是誰最大的問題......跟罰單也無關

不會有人因為擁有優先路權,就可以一路直直衝都不用負任何注意的責任(如果那樣還得了?)

車禍會發生,一定有人有過失,如果自己完全沒過失,車禍仍然發生了,那當然不用負刑事責任阿
過失要成立:有注意義務+當下有迴避的可能性,缺一不可,注意義務人人皆有,但迴避可能性要看個案

EX:天上掉下一個人撞到你的車,難道會要你負責嗎? 不會,因為你根本沒有任何迴避的可能
EX:開在慢車道,機車行裡衝出一台爆衝的車,會要你負責嗎? 不會,因為你根本沒有任何迴避的可能

但相反的,一個車禍,明明你有迴避可能,但你沒有"用盡一切的可能"去避免,那就是有過失
一個車禍,明明你提前注意就可以避免,但你沒有提前注意,那也是有過失


呵呵 目前台灣的恐龍們大都是這種傳統觀點...

所以上路就是自求多福啦
不幸出事就看會不會遇到恐龍了
各公務環節中都會有恐龍歐

有少部分二審會推翻一審恐龍判決.....極少極少....且可能不是偶們一般所想像的那種狀況


Johnny_depp wrote:
別鬧了....別再...(恕刪)


刑法要成罪是很多階層檢驗的,餘光一秒有迴避可能,在第一關會成立過失沒錯,但在第三關依學理會被"欠缺期待可能性"所推翻判無罪或減輕(依學理....)

當然這是我讀法研所學到的理論而已,恐龍們論罪時有自己的最後一關:對方家屬那一關

欠缺期待可能性卻又被判刑的案例很多,可是都判不重,很明顯是為了平息受害家屬口中的那句:司法不公


在台灣仍舊 情>理>法 的民風下,法官們這身恐龍裝不穿也不行 最後當然選擇當個冷冰冰的法匠保住官帽 悲哀
聰明萬用詞 wrote:
當然這是我讀法研所學到的理論而已,恐龍們論罪時有自己的最後一關:對方家屬那一關


法官沒熟過
但就偶個人所認識的檢察官來說...

只能說檢察官也是人,跟我們沒有任何不同...有家庭..有各種喜怒哀樂...
法官也不會好到哪去...

剩下的就只有基本規範....
基本上不用期待太多....

偶們在各種領域的各種潛規則/上下文化/各種壓力或人情世故..
在司法單位或任何單位都不會少的.....
以現在的台灣來說,法官最大,說甚麼是甚麼
首先, 法官最大說也沒錯, 但也有很多地方有問題.
最主要的是自己對法律跟流程不理解, 只會怪到法官有問題.
有些法官有問題是沒錯, 但很多人對於法律常識的缺乏問題才嚴重.

關於「應注意而未能注意」建議大家花一點時間看一下網路追追追
的查證文章, 長點知識, 錯誤的刻板觀念要改啊~ 而且現在大家車上
都有裝行車記錄器, 要舉證其實並不難.

http://www.nownews.com/n/2010/10/22/620669

http://www.nownews.com/n/2010/10/25/626985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bluesystem wrote:
首先, 法官最大說...(恕刪)


如何認定 開車的人應注意、能注意??
bluesystem wrote:
首先, 法官最大說...(恕刪)


支持 AlphaGo 取代所有的法官
不會初一.十五不一樣
也不會一個訴訟拖一~二十年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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