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inx wrote:這地方本來就不應該有障礙物,違停被撞應該是違停的人100%肇責,不然違停的人永遠不覺得違停有什麼大不了。...(恕刪) 以違停100%責任為例,那看到違停,駕駛座又有人,就能撞下去,致對方於死,因為不該有障礙物或是有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後方駕駛看到就能不減速而撞下去,因為不知道行人會繼續走至前方法律的其中一個用意就是減少傷亡,約束人們行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的話,就多了很多選項,看到違停能繞路,或是叭他趕走而看到行人違規能放慢車速讓他過
tansywen wrote: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少個能注意差很多。...(恕刪) 這個能注意是由法官認定, 因此有沒有這句話完全沒差 ,法官認為你能注意就是能注意, 完全是他自由心證, 沒有任何客觀標準!
wubinghuan wrote:違規的人滿街有, ...(恕刪) 不要違規不就好了法治社會是什麼知道嗎?法規有不合常理時宜的就該推動修法,而不是檢討有路權的人舉個例若你違規並排停車別人不小心路太小條A到你,就是你該賠人家而不是該該叫還要人家賠你若你行人違規闖紅燈過馬路人家直行車不小心撞死了你你家屬還該賠人家車損而不是死者為大,要民事訴訟告到底絕大部分人都只想安安穩穩過生活不會沒事故意去肇事惹一身腥還花個一兩年跑法院勞財傷身大家應追求的是提高公民法治水準而不是舉些極端的例子來試圖合理化違法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