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樓主重視我的意見以下是小弟的觀點先看道安94條第一、二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樓主當時並非因個人因素要減速暫停於車道中 只是依路況減速並無不當同一車道後方車輛除非欲超越樓主 否則依規定必須與前車保持安全的煞停距離假設當時後方機車真的恰巧要在同一車道外側超越樓主那我們在看道安101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欲在同一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先鳴喇叭或超車燈 而且要前方車輛打右方向燈允讓才能超越前車當時後方機車絕對沒有按喇叭或超車燈 樓主當然沒有所謂允讓而且不論同車道超越或不同車道超車 都是必須從前方車輛左方 不然是違規的另外對方顯然也沒有保持半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條例第47條第三、四項=>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總結來說樓主依路況減速 後方機車在同車道撞擊樓主車輛 =>如果當時後方車輛沒有要超越樓主 依規定必須保持安全煞停距離如果當時候方車輛欲超越樓主 依規則及條例屬於不當超車個人觀點是=> 樓主並無過失及肇責現在人心隔層皮 台灣社會良善蕩然無存 不是要害人 而是怕別人害你只要有人受傷 當下樓主應該還是要報警 真要和解當下一定要寫張和解書或錄影錄音(個人覺得還是不妥)保險一定要買 出事就是請保險公司出面樓主的情況撞擊點是否在同一車道是關鍵 一旦移車或離開 證據都沒了 有人會說謊建議樓主拿法規和影像證據給對方看 2000元也不要了 息事寧人如果對方真的態度惡劣 就要求對方賠償你車損 剛他說全部車門板件都要換新的 讓對方投鼠忌器最後狠話說完了 建議樓主就算都沒錯可以和解還是和解 上法院很麻煩如果對方要個幾千元 就當扔到水裡 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 那只好花時間了
汎古實業 wrote:現在的情況是汽車無預警在車道上靠右偏以致擦撞機車,所以汽車負較大肇責是肯定的....(恕刪) 我是前車閃綠路燈減速,我也跟著幾乎快停止同時偏右,機車感覺是要衝黃燈,由後方擦撞我右側,最後機車倒到右前方。我也是保險公司告訴我,有警察初判這件事,剛剛網路申請了,到時我再放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