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高雄市前鎮區,轉彎處無紅線,這樣是否違停?


嵐夜 wrote:

我覺得你才似懂非懂


沒錯,真的有不懂的人出來亂說,

不管有沒有紅線,警察願意舉發開單,

違停者上訴到法院,我說過,

法院都是支持警方的舉發,都是判違停者敗訴,

跟紅線無關,跟停車位置有關,

哈。

嵐夜 wrote:
在交叉路口(包含巷...(恕刪)


感謝引渡條文
也有查到內政部的Q&A,就跟你附上的幾乎一樣。

政風督察室嗎? 好~如果檢舉沒成功,會試著寄發看看。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法院都是支持警方的舉發,都是判違停者敗訴,


附上高雄法院104年判決書,105、106年絕對也有類似判決,

我懶的找,參考!

我檢舉時,我有時也會附上判決書字號,加強警方舉發之勇氣!


以下為小貨車路口違停,沒紅線的申訴,判決違停者敗訴!

綠色字為路口10M違停法院之見解,與有沒有標線都無關!

重點是證據要看的出是路口即可!


【裁判字號】 104,交,89
【裁判日期】 104102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89號
原   告 虞X翔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X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 年3 月27
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
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
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ZL-1361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
)於民國104年2月11日8時40分,停放在高雄市鳳山區保安
二街292巷對面(下稱系爭違規地點),因有「紅線停車(
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停車)」之交通違規,經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憲政拖吊中隊警員逕行舉發,並填掣高市警
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
告不服申請裁決,被告洵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
處罰條例)第9條、第56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104年3月27日以高市交裁字第
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900元。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4年2月9日停放系爭貨車於系爭違規地
點,當時路面未劃有紅線禁停,被告於104年2月10日於系爭
違規地點始劃設禁停紅線,在此之前現場均未張貼施工公告
,施工完後並未確實張貼通知單,而係將通知單隨意放於系
爭貨車之雨刷上,造成系爭貨車被舉發違規而致拖吊。
被告
所為處分顯有錯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被告向停車管理中心及交通工程科查證,確認原
告所有ZL-1361號車輛於禁停紅線劃設施工前,已停放於違
規地點。又交通工程科於104年2月10日派員前去高雄市鳳山
區保安二街292巷對面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於施工
時並未移動原告車輛,嗣員警於104年2月11日8時40分許,
在該路口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因地面已劃設禁止停車標線,
故員警認為原告車輛係屬違規停車,而開單舉發並移置車輛
。關於現場紅實線是原告車輛停放後始補行繪製等情,固堪
屬實,惟前述路口之轉彎處既處於路口之中心位置而顯在路
口10公尺範圍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
規定,本屬不得臨時停車之處所,不因該處是否劃設禁止臨
時停車標線即紅實線而有別。原告車輛既停放在前述路口10
公尺內之轉彎處,被告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裁處原
告罰鍰900元,於法自屬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書、繳費查詢報表、車輛進出資料、
被告104年3月19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現場
逕行舉發照片5張、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簽稿會核單、現場道
路照片7幀、道路測量圖等附卷可稽。本件兩造爭點為:系
爭違規地點之紅色實線係於原告停放系爭貨車後畫設,是否
造成原處分具有應為撤銷之瑕疵?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汽車臨時停車
時,應依下列規定:…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
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
停車。」復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第112
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而所謂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謂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此觀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11款規定亦明。上開禁止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及停車之目的,無
非為避免交岔路口之車輛進出及轉彎遭受阻礙,或影響其他
駕駛人之視線,以利交通往來順暢,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
設置標線、標誌,即為法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倘於交岔
路口10公尺內劃有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僅係加重提
醒、督促駕駛人注意,是不論交岔路口10公尺內是否設有禁
止臨時停車之標線或標誌,駕駛人仍不得恣意違規停車。

(二)經查,原告於104年2月11日8時40分將系爭貨車停放於系爭
違規地點,此有逕行舉發照片5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在卷可佐,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又系
爭違規地點經實際量測係位於中崙橫巷與保安二街之交岔路
口10公尺範圍內,此亦有高雄市交通局簽稿會核單、道路現
場照片7幀及道路測量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
,足認原告確實於上開時間將系爭貨車停放在交岔路口10公
尺內無訛,依照前揭規定,交岔路口10公尺內係屬禁止臨時
停車及停車之道路,原告將系爭貨車停放在系爭違規地點,
確屬「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被告據以裁處,
尚無違誤。又系爭違規地點之紅色實線確為原告停車後方由
被告所劃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如前引說明,交岔路口
10公尺內本屬禁止臨時停車及停車之處所,縱未劃設禁止臨
時停車標線、標誌,亦不得違規停車,是以系爭違規地點雖
有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亦僅係加重提醒、督促駕
駛人注意,並未變動其本屬禁止臨時停車及停車處所之本質
,原告既將系爭貨車停放在交岔路口10公尺之範圍內,顯有
妨礙其他車輛進出及轉彎,並影響其他駕駛人之視線之情。

是以本件違規情事明確,系爭違規地點是否有設劃設禁止臨
時停車標線,與本件違規行為之認定無涉,原告自難以前揭
理由據為免罰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
洵屬明確,被告據以裁處如原處分所示,尚無違誤。本件原
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23
7 條之8 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X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X珍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附上高雄法院10...(恕刪)






台灣的交通就需要你多幫忙,辛苦了,謝謝。
嵐夜 wrote:
在交叉路口(包含巷道...(恕刪)

我沒有要引戰,只是事實如此,高雄警察就是這樣,開了一堆人嘴砲,不開又一堆人嘴,不是警察爛,是政府及民情使然
而且我沒有說過有紅線才能開,那是那個警察不懂
重點是這個路口頂多算轉彎處,非「交叉路口」10m
一個是55條1項1款、一個是55條1項2款,不要拿10公尺的規定來比照轉彎處
順帶一提,樓主給個意見,檢舉後他還是會照停(如果沒畫紅線他還是可以臨時停車,只是不能停車),請人畫紅線才是一勞永逸的辦法!

Albert Lin0107 wrote:
我沒有要引戰,只是事實如此,高雄警察就是這樣,開了一堆人嘴砲,不開又一堆人嘴


您說對了,

現在全台灣的警察,

轉彎處沒有紅線,願意開違停罰單的,保證不超過10個!(應該連三個都沒有)
(民眾自己上傳檢舉)

所以結論就是,

本樓的案例依法是違規,但是沒有執法者敢執法!


就跟當初的屏東議長鄭太吉一樣,

到處殺人,但是警察都不敢執法抓他!






2017/09/02
陳情方式 其他
收到正式答覆時間 1至30天
是否一次向多個機關陳情同一事件 是
問題解決 完全沒有解決
對於有關機關的答覆內容滿意度 不滿意
不滿意的理由 問題未解決
----------------這是在"其它"內所寫----------------------------
路口處不管有沒有紅線就是不能停,有視線死角,劃紅線是讓守法的人知道這邊不能停,三寶那會管有沒有紅線,看路上有多少違停/倂排。你們內政部警政暑就有明文寫到路口10公尺就是不能停,視線死角安全問題,有沒有紅線就是不能停,要不要貼網址給你們看?mail回覆中還寫:且該車停車處亦未劃設紅線,尚無違規停車情事,礙難舉發?常看到不同車一停就是1天以上,就因為不是紅線故不告發?
------------------------------------------------------------
是否曾向本機關陳情 否
是否針對以前曾陳情的相同事由再來陳情 否


等了好久,10月2號才回,但沒有常收mail,今早才看到
也填了滿意度回文

只好再接再勵
幸福城市,警察搞不好會請車主不要停,開單?難


興仔XD wrote:
2017/09/02...(恕刪)
樓主加油

要里長來劃線,很難

我會告知前來處理的員警,因為怕家人在轉彎處出車禍
用很尊敬員警的口吻

大哥你好,不好意思,跟你說明一下
因為怕家人在轉彎處出車禍,所以請你來開單
確實該處沒有紅線,但轉彎處十公尺內本來就不能停車,有沒有紅線都一樣

先尊敬,再來就要強硬了

大哥啊我尊重你的專業,如果你認為不必開單,那沒關係
但是如果我家人因為這樣受傷了,總要找相關的人賠
我留下這次報案記錄,報案時間,跟你的名字,將來如果發生車禍了,我要申請國賠

再讓員警大哥選
看他要不要賭

若他還是一樣不開單
我會改天,再打110,再向其他員警說明

累積個三次

再把這些內容
寄市長信箱,請其回覆,這樣的處理方式,因為員警不開單,
將來如果真的發生車禍了,是否合乎國賠,因為員警不處理

請他回信

通常不敢小事化大
也不敢回信跟您白紙黑字說會賠還是不會賠

我猜主祕就請員警來開單了
這樣最省事



樓主加油

Jack 你好棒 wrote:
樓主加油
要里長來劃...(恕刪)





標準作業流程。Jack 你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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