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人行道路霸跟紅線疑似被刨除

看圖說故事一下
放禁止停車有可能是因為違停太多
導致別人車輛無法出入
而騎樓停車並不違法
你買個停車位就能這麼大聲
那騎樓可是私人土地呢

紅線違停可以檢舉
人行道違停也能檢舉
那些禁停的牌子實在不認為是佔位置用的



ahriman000 wrote:
看圖說故事一下
放禁止停車有可能是因為違停太多
導致別人車輛無法出入
而騎樓停車並不違法
你買個停車位就能這麼大聲
那騎樓可是私人土地呢
紅線違停可以檢舉
人行道違停也能檢舉
那些禁停的牌子實在不認為是佔位置用的



1.網路爬文,很簡單,都甚麼年代了,還真的有人認為、主張騎樓可停車、並不違法。

2.「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騎樓空間雖屬私人所有,仍供公眾通行,將車停在騎樓有礙通行權利應受處罰條例規範。」

市區內,所有連棟住家的騎樓,雖是私有地,但仍須提供公眾通行,不得停放汽車。台北市,在騎樓貫徹這方面,算是台灣最好的了。有些地區,甚至可規定騎樓(人行道)亦不可停放機車等等。各級政府,可自行斟酌設定。唯 汽車,一定不能停放於騎樓,屬違法,得開罰600-1200元。

ahriman000 wrote:
看圖說故事一下
放禁...(恕刪)


我也不認為那些牌子是用來占位置的。

但既然申請了紅線,那就不要在擺一個牌子在外面妨礙行人或車輛,也不要自己停在紅線上。

再來騎樓雖然是私有地,但當初建築有騎樓,有很大可能是給予容積率優惠(往上蓋),

既然有了容積率優惠,一樓當車庫又不把車停進去,直接擺在騎樓跟人行道上,

又申請紅線不讓人擋到車道,最後還擺了一個牌子。

還停兩台車,一台停門口,另外一台停疑似被刨除的紅線上,也禁止外人停車。

又要當車庫,又要禁止別人停在車道外的公有地,又要自己可以停在車道外的紅線公有地。

我怎麼覺得好處都讓她占盡了,而且還侵害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私有地就可以這樣做阿? 那自家頂樓增設違建就可以不用拆摟?

樓主的用意
是在救那位牌子的主人好嗎?

那天有機車騎士經過那裡
被那牌子擋住去路
往外偏了一點點
慘遭後車輾斃

我看那個牌子的主人脫離不了連代關係

竟然有人說是為停車位問題
我也醉了

eesv wrote:
我附一張照片當作為什麼我會盯上這邊的理由好了,給我擺到車道上阿。(恕刪)


放到車道上面就真的很扯!!
高雄違停路霸一堆
圍起來、佔起來就是自己的專屬停車格
一點都不會不好意思...
eesv wrote:
然後有有一戶前面的紅線疑似被刨除掉,並擺上坡道板去蓋住,感覺就不正常阿。

小弟住天龍國,是有以下這個系統查詢何處該有紅線.
至於高雄市,你可否去信市長信箱看看是否有類似資料庫可查.
http://gis.gov.taipei/

eesv wrote:
發現有些住戶應該是有兩台汽車,一台會停進騎樓(有一半停在人行道上)
另外一台就停在疑似被刨除紅線的段落上。

你所描述的現象很容易處理.
汽車有任何一部分在人行道上,100%開罰.

騎樓放置汽車也是違規,請用力檢舉.

除了郭董之流的富豪,你我周遭所有的人都怕被罰錢,
只要檢舉,繳幾張罰單以後,人就變得機靈與守規矩了.
少了汽車違停

卻多了一塊牌子違停

笑死我

ahriman000 wrote:
看圖說故事一下
放禁止停車有可能是因為違停太多
導致別人車輛無法出入
而騎樓停車並不違法
你買個停車位就能這麼大聲
那騎樓可是私人土地呢
紅線違停可以檢舉
人行道違停也能檢舉
那些禁停的牌子實在不認為是佔位置用的

我不用看圖說故事,看文字我就能說出事實.

沒人檢舉開罰,並不代表不違法.
騎樓的確是私人土地,但由不得私人決定其用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280821
私有騎樓停車 法官:屬違規,該罰

轎車停在私人住家騎樓,有沒有違規?楊姓男子車停自家騎樓,被員警拍照開罰9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卻都被駁回;法官說,法令禁止在騎樓停車,主要是維護行人通行權利,連臨時停車都要禁止,此行為確屬違規,警方開罰並無不法。
判決書指出,楊男的轎車去年5月30日停在苗栗市中正路的自家騎樓,警方拍照舉發,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指車停在私人騎樓是人之常情,附近無標示不能臨時停車,並無違規。

楊男提行政訴訟被駁回,再上訴仍一樣;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照片發現,被開罰的轎車停在交叉路口旁騎樓,車身大部分停在騎樓裡,占用騎樓多數通行空間,只有車身後半部(後輪左右後方位置)部分越出騎樓,車停騎樓的事證明確。

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騎樓空間雖屬私人所有,仍供公眾通行,將車停在騎樓有礙通行權利應受處罰條例規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楊男上訴確定,不得再上訴,楊男需負擔一審300元、二審750元的訴訟費用,加起來比他的罰單還貴。

=============================================

https://udn.com/news/story/2/2285473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表示,不少民眾有這種經驗,明明將車子停在自家騎樓,為什麼仍被檢舉違規停車。當初購買透天厝就是因為騎樓可以停放自家的汽車啊。也有人說「屋主有騎樓的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屋主使用」。

警方表示,一般而言,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土地是私人的沒錯,在建物登記上也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所有權應歸屋主也沒問題。

警方表示,但所有人有所有權,就有使用權嗎?其實不一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的範圍,無論是道路或人行道,依規定騎樓屬「公眾使用」的範圍應無疑義。

警方說,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5款也規定,屬於騎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明確規定騎樓是人行道的一部分,並限制騎樓所有人使用的權利。

警方指出,使用騎樓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所以,騎樓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為維護用路人的用路權利,警方會加強勸導與取締,呼籲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或停車場,避免損人不利己遭警方開罰,又影響用路人行的權利。
把路障放到慢車道也有人護航,等哪天你親朋好友撞到這路障

被後面車輾斃,我看你會不會幫放路障的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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