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x2003intel wrote:
你好,筆者的回覆內容...(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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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部份受害人未能申請保險給付且未獲得賠償者,也能經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獲得基本保障。
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對於受理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業務,目前係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代為處理。
交通事故涉及多輛事故汽車時,請求權人得擇一事故汽車之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果不知如何申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或任一保險公司詢問。
不予補償事項:
一、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等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前項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特別補償基金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a.車損(需保留 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 明細 )
她有保留車損以及修車單據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
需要具備下列證明: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她沒有,她只有錄取工作,根本還沒工作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 實支實付)
這部分我已經請保險員來處理了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 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同上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這不清楚
另,我會發在這邊,主要是因為發洩情緒以及想聽到更多的建議與想法,關於兩邊都有過失咎由自取的部分,我也在文章做說明,我承認我的錯誤,但對方完全沒有,目前已經繳交出去我原先聲請的調解內容以及訴狀提告內容,今天會送車禍鑑定,後續就看鑑定以及檢察官的判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