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是轉彎車、迴轉車侵犯直行車路權,該輛汽車需負完全肇事責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