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留真實個資,我老婆覺得不妥,看到併大送個幾萬件,也沒個資外流的問題,就安心了。後來想想,個資外流的話,有受傷剛好去申請國賠爆給蘋果,再請政風去查,鍵盤估計,若有受傷,賣個資員警賠個20萬不意外,受傷致需休養,我的保險也會賠,養好病剛好拿去出國玩,OK的。我個人約送出8、9佰件,朝1仟件邁進,給您參考一下。
嘉義地方法院106交26號判決書:節錄:四、本院之判斷,(三)經查,2.此外,車輛牌照懸掛在車身明顯處所之目的本在於易於使人辨識其車籍,駕駛人將自己所有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對於其車牌號碼資訊必然揭露於眾顯有預見,自難認為其對此有何合理之隱私期待可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6號
CCL wrote:免驚,我從早期分局用 "紙本信件"回覆到現在用 "電子郵件" 回覆,我不是還好好的. 大笑大笑那時三不五時就收到分局的來信... 9年前了吧,從掛號寄光碟,到現在用網站,我就不太好了。因為方便檢舉,業務量大,老花嚴重了。樓上的,也敬我一杯哦。------------------------------謝謝樓下的 Jack 你好棒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