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擦撞,保險理賠後,被告了@@

應該不至於,保險公司一個星期就匯了
提告與和解時間差了五週...
舊傻男人 wrote:
和解書這樣寫著"待款...(恕刪)
s99ten wrote:
所以即使和解也一定會有刑事責任嗎?
即使車禍主因是他自己造成的,別人也必須負擔起他受傷的刑事責任?

理論上和解跟刑事責任是兩碼事
主因是他次因是你,你仍有過失的責任
一旦雙方達成和解,通常會約定「不得再追究同一事件」。但是一般民眾並不知道,刑事程序中的「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因此就算約定了「不得再提起告訴」,受害人仍然能夠硬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是向法院自訴。此外,如果加害人涉嫌的是「非告訴乃論罪」,此時檢察官是否要起訴加害人,就與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無關。因此,在「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達成民事和解,也不必然能免去刑事追訴的。

總結一句 我民事跟你和解 我刑事還是能告你 不論你和解書怎麼寫 。
s99ten wrote:
不是很懂您的意思
所以即使和解也一定會有刑事責任嗎?
即使車禍主因是他自己造成的,別人也必須負擔起他受傷的刑事責任?
我不是學法律的,真的不太懂...


對方有提出告訴的權力, 即使簽了和解書也一樣, 只是法官判決時會考慮到和解書的存在.
就像上面說的, 提告是對方的權力, 即使車禍主因在於對方. 法官判定時會參考肇責的比例.
所以這種事情是沒有解嗎?
不太懂,那賠償的意義在哪裡?
我想不通,那是不是有些人會看到路邊有人違停(次因),就撞上去,受點小傷,就可以讓違規的人賠到死...怪怪的法律。

s99ten wrote:
肇事鑑定他是車禍主...(恕刪)

和解金額不滿意嗎?
s99ten wrote:
所以這種事情是沒有解嗎?)

有解 ...只要你去的是區公所等公家單位的調解和解,
那麼那張和解書就具有法院法律效力..不能(不准)再提刑民事訴訟.

私下的和解只針對民事求償的放棄,刑事訴訟權是不能也無法放棄的.
意思是:和解書寫得再怎麼周密/放棄都沒用,對方還是可以提刑事過失傷害訴訟.
*這一定是高人指點的

這篇真的是長知識
如果是去區公所或是警察局和解
真的就可以讓對方無法再提刑事訴訟嗎?
因為聽起來似乎不是件太難的事

又不是他提告就一定會勝訴

法官也會依據車禍鑑定 跟 和解書 去做判斷

他也要提出他被傷害的地方

對方有可能是騎機車造成傷害較嚴重才想要再用刑附民要一筆

不過民事和解通常不會有刑事責任




s99ten wrote:
請問一下車禍擦撞,經...(恕刪)

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14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二、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一)故意類型: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二)過失類型: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判。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三、追訴】

車禍引發刑事責任的追訴可分為公訴、自訴二類如下:

(一)「公訴」:

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等情事而代表國家追訴 犯罪所提起之訴訟。可分為二部份分說明如下:

1.非告訴乃論:如過失致死罪不待告訴,法院即得追訴,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即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2.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告訴乃論罪可由

(1)被害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之配偶

(4)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於知悉犯人之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得於第一審(地分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訴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撤回其告訴,凡撤回告訴者,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

(二)「自訴」:

指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向地方法院追訴犯罪提出之訴訟。交通事故直接被害人亦得不經檢警單位直接具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四、救濟】

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服刑事處分之救濟程序如下:

(一)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如認為被告不成立犯罪,則檢察官會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倘若告訴之被害人或家屬不服,得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再議有理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會將案件發回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倘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仍有不服,得再附理由聲請再議,惟應注意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未經再議、再議逾期或再議被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者,不得對同一被告再行告訴。

(二)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對交通事故結果應負故意或過失刑事責任者,將予以起訴,並將案件移往地方法院刑事處,此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公訴案件中,並非訴訟當事人,僅係關係人,檢察官才是當事人,如被害人或家屬對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不服,不能直接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須附具體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三)自訴案件,自訴人係案件當事人,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10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點閱: 33160 資料更新: 2017/8/2 09:05 資料檢視: 2018/1/29 11:27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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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解就可以了結刑事程序嗎?   
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肇事者再與受害者成立和解契約時,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因此,如果受害者已經提出告訴乃論罪之刑事告訴,則可在達成和解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撤回訴訟,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

發佈日期: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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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看法是已合解再去提過失傷害是很怪的一件事,若是擔心建議去找律師協助處理會比較好...因為畢竟我們都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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