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路權在先,還是違規跨越雙黃線在先?

可是我內文有寫耶,警方的現場圖,是我離開警局他事後才畫的,並不是他當下畫的,而且我並未簽名喔!
就是說現場圖跟影片上所呈現的位置有所差異阿!
Johnnylo94081 wrote:
這已經沒有的爭論了...(恕刪)
事故分析建議前面網友說的差不多了
你要是還不服氣,自認自己想法和觀念沒錯,推薦你自費三千去申請車禍鑑定
看能不能翻盤,順便回來教育觀念有錯誤的網友

不然信件說得很清楚了,警方這邊立場就是這樣判而已,少條跨越雙黃就只是對方少一張罰單而已,並不會對你的立場有任何改變
楊小油 wrote:
可是我內文有寫耶,警...(恕刪)



有您的行車記錄器可供參考嗎?


正常來講 你就是要讓主車道
不管他怎麼開 他有違規你可以檢舉他違規
但您未讓也是事實
減速跟停下讓車是不一樣的東西
對初判有異議就是申請鑑定而已啊
好得好的~~我來鑑定一下好了,繳繳補習費~~

不過我的爭議點不是在我的對錯,是在說是不是該把它違規的情況也屬實寫在初判表裡面,以及現場圖裡面?!這才是我想訴求的!!

cp175641 wrote:
事故分析建議前面網...(恕刪)

Johnnylo94081 wrote:
他是主要幹道有雙黃線,你則是次要道路. 這還需要爭辯嗎?

這路口並沒有劃分支幹道...
路權~雙線道大於單線道~
行經無號誌路口,單線道要禮讓雙線道……
單線道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來車或停車再開……
雙線道車輛應減速慢行通過
你說很確定在路口有放慢速度,也很確定對方在與你發生車禍之前一刻都是跨越雙黃線狀態下撞到你。
我的意見是即然你都有看到對方,而你是左方車,為什麼不依交通規則讓右方車先行?那就不會出車禍了,所以這才是事故主因。
跨雙黃線的確如警察說的不是事故主因,但是如果是中間有分隔島,對方逆向,那就真的是預測之外,可以當作事故原因。

對方有沒有違規跨雙黃線及超速不是你說了就算,最好要有行車記錄,要有證據,如果沒證據,就算寫進筆錄內,沒有證據也沒用的,只能當作你的自說自話而已。要是對方拿出反證據,反而對你不利…

兩台都是進口車,修起來都不少,可能都要考慮報廢了。
因為,以我的角度我看到他本該行駛的車道沒車,所以我才放慢後放心的繼續行駛,哪知道他逆向跨越雙黃線(對我來說是死角),而且照片中有到警方的車子停在那還有一台白色車子原本就停在那里,這樣我的角度根本看不到逆向來車啊
c13wcl wrote:
你說很確定在路口有放...(恕刪)
楊小油 wrote:
因為,以我的角度我...(恕刪)

汽車左邊才是死角,所以才會有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理解你說的狀況,可能剛好被路口停車擋住了,可是還是要"證據"。而且有'證據'有用嗎?對錯還是以法規來判的,路口有停車,你應該要更小心的,還是要讓右方車先行。
而且從撞擊車位置來看,是不是可以從逆向車道推到路一角也是問題。當初應該要拍下煞車痕的可以當佐證。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在路口交通規則中是很前面的,應該就是主因了,所以你的理由可能從交通規則上是沒有或是後面的。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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