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十分之九,也就是說車齡五年以上之汽車,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定率遞減法-零件54000*0.1=5400.工資7000.你沒保險.對方有保險.保險公司用這條對你.你也可以用(法律.判例站得住腳)(對方只能求減損損失(修復後折價)一方主張零件折舊.另一方主張減損損失.
賠一次可以繳10年第三責任險⋯僥倖不保,撞到又賠不出來,今天換做你的車,可以接受二手零件修車?折舊是折車子本體,換上去的零件可是新的啊!覺得貴,那就上法院,看怎麼判賠。那是你個人的權益。只是光是花時間上法院,痛的是你,不是保險公司,自己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