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iophlist_32 wrote:哇...這個社會真...(恕刪) 談條件時很多都得顧慮到!我曾發生車禍,我竟然跟對方說「全權」交給我方保險員處理!對方後來跟我要代步車,說我方保險員同意的!我說,法律上並沒有代步車這名詞,若有,你告贏了我一定賠代步車的費用!後來我再也不會用「全權」這二字交給誰去談了!而是只會說「先讓保險公司處理,後續看怎樣再說」
a0979 wrote:朋友開著自小客車與突然迴轉租賃車擦撞車鑑會報告租賃車為肇事主因 朋友為次因朋友這方有受傷 頭部挫傷與頸部甩鞭損傷(成大醫院診斷書)對方無傷朋友見對方才20初頭 也不想讓她背過失傷害的刑責加上自己工作忙碌 就想說能省事就別跑法院後來只要求對方把自己的車修好(原廠估價一萬四千多)其他的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他都沒要求結果對方還要求我朋友負擔她租賃車三成維修若二造只是單純車損 負擔三成完全合理但朋友都受傷了(對方從頭到尾都沒詢問與關心過傷勢)朋友都讓步不提告刑事的部份對方竟然還要朋友賠她三成真的無言 簡單那就刑事告下去啊這還要人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