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兄 wrote:先去處理完事情約2小時後去派出所說要報案 下次直接打110你追車 不就破壞證據了你直接去派出所車體只是擦傷遇到老鳥的話都是這副樣子啦你有車體險的話這種事情就很簡單了報案 找保險公司處理
小李兄 wrote:14日中午準備過馬...(恕刪) 將心比心如果有個路人也說著你的車牌說你撞它但他也沒拍到證據, 請問如果你沒做過但警察要照樣舉發你又來PO一篇了嗎? lol 法律本來就冷冰冰的東西, 如果一件汽車肇逃都要找李昌鈺回來那可真慘.
警察 吃案 (說謊、欺騙、瀆職) ,民眾報案, 警方 應依法開立 報案三聯單(四聯單) ,民眾(受害人) 可至 分局 偵查隊 報案 ,https://www.google.com.tw/肇事逃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總機:02-2321-9011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672&mp=1檢舉專區 - 警政署政風室檢舉專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39804&ctNode=12246&mp=1警政署檢舉及服務信箱:電話: 02-2321-9011電子郵件:ethics@npa.gov.tw信函郵寄: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