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自已車子在路邊停車格被撞,對方跑掉

小李兄 wrote:
先去處理完事情約2小時後去派出所說要報案


下次直接打110

你追車 不就破壞證據了



你直接去派出所

車體只是擦傷

遇到老鳥的話都是這副樣子啦



你有車體險的話

這種事情就很簡單了

報案 找保險公司處理

小李兄 wrote:
14日中午準備過馬...(恕刪)


將心比心如果有個路人也說著你的車牌說你撞它但他也沒拍到證據, 請問如果你沒做過但警察要照樣舉發你又來PO一篇了嗎? lol 法律本來就冷冰冰的東西, 如果一件汽車肇逃都要找李昌鈺回來那可真慘.

jiunmoon wrote:
貼這則新聞沒怎說服...(恕刪)


5樓就是在酸當事人有背景啊!
不過遇到這種事心情也真差,
有保險就報案後交給保險處理吧!
路邊停車不意外...很多人買車都不買車位的。
酸言酸語真的很不好. 路邊停車格不就是讓人停車嗎? 難道你出門也把車位帶出去?


clark914170 wrote:
路邊停車不意外.....(恕刪)
clark914170 wrote:
路邊停車不意外......(恕刪)


大大對不起...以後我每天帶1000萬現金出門邊停邊買
謝謝您的指正
至少要拿到報案三聯單,之後嘛...
有車體險交給保險公司,沒有就只能當柯南找證據了

clark914170 wrote:
路邊停車不意外.....(恕刪)


你這不是講廢話
你買了車位就都停在車位別開出門好了

警察 吃案 (說謊、欺騙、瀆職) ,



民眾報案, 警方 應依法開立 報案三聯單(四聯單) ,

民眾(受害人) 可至 分局 偵查隊 報案 ,


https://www.google.com.tw/
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總機:02-2321-9011

署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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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專區 - 警政署政風室檢舉專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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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檢舉及服務信箱:

電話: 02-2321-9011

電子郵件:ethics@npa.gov.tw

信函郵寄: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這個案子不是刑事
沒人受傷 沒有故意毀損
就變成民事

警方的角色 只是幫忙爾已
且非刑事
警方如果任意濫用權力
反而會有問題

若對方不認
舉證責任就變成樓主要負責了

如果亂提告 刑事毀損
沒有證據亂提告
小心被對方回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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