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還在處理中,我很想知道,樓主提供出4K 輪圈畫面中,無損傷之照片,對應車廠提供輪圈掉漆之照片,
能否要求車廠維修相關人員出面說明,那掉漆輪圈是否為故意假借(詐欺?)為使人得利,而刻意登載於維修單上.
是車主要求或是維修人員私自行為,另,維修單部份,車主是否知道維修內容??如知道並且同意車廠一併入此案件理賠,車主
是否也有詐欺嫌疑?
我是認為,那掉漆輪框,原先位置就是右後輪,那又下護的傷,有可能就如樓主所述,停車造成,輪圈掉漆跟下護的傷應該是一起
發生(停車造成)
那為何樓主4K照片中沒有掉漆呢? 我想是,公里數調胎. 就是每1萬公里調胎.事故當時,那掉漆輪圈,應該正裝在左前輪...
然後有人要利用此事故,一併冠到樓主頭上.那,這個人是誰?
樓主可以自費3000要求送事故鑑定,或是等開庭法官提出鑑定,如是法官提的,就不用花3000
文中,曾姓員警,是否也有行政瑕疵,初判表尤他當日同員警判定,也很扯
帶髮修行 wrote:A3車主不知道願不...(恕刪)
樓上兩位的高度疑惑也是我日前在苦思的問題~這件案子有很多細節處讓人覺得既匪夷所思
但回到人性面觀察又不禁感嘆原本立意良善的代位求償權確保事故當事人財損能獲得迅速單純處理
,可是人性本貪,經濟大環境不好的情況下修配廠(包含原廠)經營修繕業務,若以代位求償這類概由保險公司概括契約性大手筆整備修繕,且售後問題幾乎皆由後端保險業者(法務部門承擔)的消費族群,若無意外,這類客戶真的是鑲金鑲鑽的鑽級客族群了!
保險法開了一扇方便之窗,讓私人財團企業優先承受了車損保險人依民法受(可能)與絕對優勢求償地位,損害賠償絕對債權,一件Case一個50%(甚至以上)在相關單位與協力車廠站在同一條船上約定俗成與心照不宣的技術默契下,這些年下來,[讓代位求償]這個立意良善的保護善良車輛駕駛人減損財產損害的法規政策,變成基層警察無奈(高層曾經想廢掉這個樂了財團卻把基層警力當成代位求償最終獲利者的前導義工,苦死員警,偏頗分析又會遭民眾警所拍桌怒罵)
但這個許多人不知道真相,中華民國早就沒有所謂基層警察有權限做任何交通事件,事故當事人責任分析或評斷!綜觀全台每年車禍事件,申請肇事責任初判分析表件數與密度,甚至高於車主駕駛人的第一順位,就是【保險業者】!
因為又是約定俗成,民眾懂法律的人關心政令改變的人屈指可數~既然大家習慣以警察局肇事責任(過去簡稱肇責)鑑定表(早就沒有這種東西了)作為一場車禍糾紛力拚高下的首要依據~那.....保險業者在不欺騙消費者,但也不表達真相給消費者知曉,繼續以偏概全賺錢又不犯法....!!
現今道路交通車禍事件,基層警方之調查,所為之初判表合法(理)性,
能否作為保險公司向對造當事人代位求償依據?
事實上依法,那些初步判定分析表,完全不具訴訟或據以向車禍對造
求償之民事證據能力。
原委讓大家了解一下吧!!
警政署於104年10月間修正宣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簡稱初判表) 自11月1日起,將改為新版,而所謂初判表
法源依據為,前經廢止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8.26 訂定)
第13 條:「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左列事項詳加勘查
蒐集事證、詢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又該
辦法於92 年9 月24 日重新訂定,將前條修正為現行事故處理
辦法第10 條並將「究明肇事真相」刪除,另增訂第13 條,賦
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30 日後向
警察機關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此一規定係因
內政部警政署在進行事故處理革新工作時,為加強為民服務作為
而增訂(陳舒豪,2006)。
所謂「加強為民服務」,係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間有民事
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而分析研判表恰可作為其判定
責任的一個官方依據,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故
算是一種「為民服務」,達到息紛止爭的效果。(蘇志強,2010)。
可知,現行事故處理辦法係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現行
事故處理規範係由內政部警政署於93 年1 月1 日修正,下達
所屬警察機關,作為警察人員處理交通事故之操作依據,期能保
障事故當事人權益之作業性行政規則。又行政規則雖非直接對外
發生法規範效力,惟其透過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推導而出的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產生外部效力。故警察機關或人員若未依
該規範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據以向該機關請求依規定處理,
惟該規範並不具拘束人民之效力。
從初判表開始....到大器賠償保險人出險,到多數相對人(車禍對造當事人)
無從或無法或根本被蒙在鼓裡到最後一刻(收到法院傳票,支付命令,債權轉移
討債公司寄來的查封信...等等
車禍,聽起來就是很悲泣,非死即傷,勞民傷財的倒楣事,若是再遇到對造有買了
這個大家似乎習慣稱之為花錢買心安,買擋箭牌,買的臨時消災律師團,買個車毀
也會有人賠,最近看網路上每每又發生上網發文似乎受到不公不義(卻沒有買車體險種)
網友,您們去看他的文章,幾乎都有一種人用同一種帶風向語近消遣口吻調侃發文者
花個幾千或幾萬車體甲乙丙式 或是買個任意第三人起碼有個對抗額度保護我不被對方
保險公司律師團弄垮!
為什麼這麼單純的絕對償付保單類型,最後會變成了人間對抗,相互預防被強大
財團律師團折磨?
如果操作規則下,政府單位已經早就把民眾朝夕依存交通運輸風險初步保障的評定
維持住事件發生後首要評鑑處所,信任,依賴,旨在平息當事人延伸紛爭這個基層
具備公權力執行力機關守住,(實際上目前能真正拿著近法院作為最終判決倚證合法
機關是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
那....為何好像基層或簡易法庭到目前仍會依照保險業者提告所主張的警察局初步判定表鑑定
拿著雞毛當令箭...法官似乎也埋單耶!!
大部分簡易庭法官和保險業者法務(就好比律師界和地院法官也常在法庭外閒談些雜事)
他們幾乎都是生活在同一個地院,同一處區域空間各自扮演好角色!
我前面說了~沒有很明確的宣導政令,日常環境下幾乎沒有可能會沒事冒出比我們這群天天見面藝能人士還高人一等的套路專家貿然攪亂約定成俗的[方便就好]!
大家不要笑,(心想怎麼可能,法院總得要照著規定來吧)
這篇文章打到這裡~事件敘述都是近期正在發生,而我從原本的難以置信
到現在的平息凝神,靜靜地和這個"社會性"看似合情合理合法到連基層法官都
失了頻率忘了德行,我想要深究這個說淺很深,但卻又碰不得探不到底的淵(似律卻窩罪)
何時才能讓全民完全脫離代位求償完全無瑕疵純淨時代。
品質,評價,勝於一切
到跟大家一樣,最早總是思考道路駕駛過程,行為,法令等等單純反射常理行為等等問題
到開始發現為何到了法院閱卷回來看到了保險公司以(原廠)提報車損 (修配廠慣常SOP)
向法院列舉準備等著我跟其他人一樣應該也是照單全收不收也不知該如何的返正撥亂
這些從修配廠才冒出來,現場無恙的車損,光亮如新的鍛造鋁圈變成原廠貼膠帶傷患,奧迪的
驕傲下護定底盤結構是從自信滿滿,車禍當下下車第一時間撥打勤務中心到員警現場整個節奏
掌握得太過如魚得水,使得10多年都在排解保險業與消費者理不完的紛爭調解人不禁也專業了起來
我在事故發生收到初判表第二天,就獲知了車主之所以如此自信驕傲,制服是訊號,投保產險即是
其任職公司是基於我個人的職業敏感賓果下的正確偵知,離動機越來越近的時候,保險公司照SOP
發通知請我準備上法院調解,第二通電話是法院的書記官,我直接電話中比他更果斷地告知書記官,
調解程序我主張跳過,隔日立即具狀主動要求事件直接進入簡易訴訟程序,請保險公司法務準備好。
進入通常程序我第一次具狀就把所有過程細節,包含
代位求償所採用的證據(初步判定分析表) 以我國最高法院與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學術會議紀錄,和法理上的無可適用性,沒有法源依據,警察行政機關不具法律上授予法律判定能力等...
從事實面,對方究竟是超車失當還是我個人應注意而未注意?
警局處理本件事故程序上的瑕疵,基層員警個人4小時獨力完成事件判定意見,當事人根本還在交通隊上(據其言是拿行車紀錄影像在那待著),結果已經被一人決定!
能初提出的合理攻擊和事證都具狀了!!
一審判決前幾天下來了!!
我講幾個比前幾位人士作出無中生有還要狂的判決內容給大家品味一下
(約定俗成的力量不能輕忽)
待續..... (6/4凌晨敘言)
品質,評價,勝於一切
這也許不是樓主現在想聽的話, 但看您花這麼多時間在訴訟上, 最好的結果恐怕也只是少賠為贏, 真的建議還是花一點錢買個保險省事些, 嫌丙式貴的話, 至少買個財損, 您就不用為這種鳥事傷神了不是嗎? 訴狀有能力寫到這麼多, 相信樓主絕對可以理解這麼簡單的道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