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下次遇到這種的, 不要浪費時間檢舉了....今天又違規, 我也問過公有停車場的管理人員, 他們說看多了, 也只能開勸導單, 無法開罰, 車主也是老油條了, 知道他們無法開罰.****************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有關您檢舉 AJF-XXXX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1808215773 ),其處理情形如下:處理結果: 不舉發:違規地點非屬道路範圍(防火巷、私人地、非道路…等)承辦員警: 信義分局連絡電話: 02-2723-4894【違規檢舉內容】--違規時間:2018/8/20 上午 08:26:00--違規地點:松壽路1號--違規事實: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依官方解釋,這樣停車不違規.而且很合理.因為車位劃太小了,照片只有1台車還没什麼感覺.可是2台同樣的車子併排,就發現駕駛要上下車就很難了,如果是胖子,根本下不了車.所以這不是公德心的問題.每個人依自己狀況自行判斷如何停車,這台車雖佔2個車位,但有問題的是車格太小,並不是駕駛有問題.
neomax wrote:違規地點非屬道路範圍(防火巷、私人地、非道路…等)...(恕刪) 自己的地盤, 當然要自己管..進來的車, 自己沒辦法指揮, 責任就自負...不過依法, 停車場方 是可以移車的.. 停車場法 第32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5%81%9c%e8%bb%8a%e5%a0%b4%e6%b3%95&t=E1F1A1&TPage=1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這也就是為什麼, 我會說 最好先去找 停車場管理 來處理...如果沒有擋到你出入, 那就不要去管那麼多啦..停車場內的事, 畢竟有點像是 別人的家務事. 管理者他家的事.
你檢舉錯地方了你檢舉的網頁是給警察的這種要寫市長信箱然後標題要寫"公有停車場違規"他會把違規事項傳給停管處公有停車場是停管處管的,不是警察局,所以警察無法開罰但是停管處可以只要依法有據,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法開罰,不要聽停車場管理員亂講之前公園內亂停車,我一樣寫市長信箱最後是由公園路燈管理處開罰以上,給你作參考
geoguide wrote:這台車雖佔2個車位,但有問題的是車格太小,並不是駕駛有問題 台中一中街附近精武路有個停車場車格也超小停滿也根本很難下車但每個人也都一台停一格連S350這種車也自己停一格講真的就是公德心的問題比較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