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路人 wrote:殺人罪可是有處罰到...(恕刪) 其實個人以為預防酒駕最有效的是鞭刑,但立法院不會通過罷了!什麼罰鍰、罰金、坐牢都沒有用,讓你被打個三、五鞭就會終身難忘,下次喝酒後就會乖乖搭計程車回家。
頂樓說的邏輯沒錯如果酒駕能判殺人罪成立那同理,違規停車害死人也該判殺人罪所有的交通違規都極有可能導致死傷,所以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應該用殺人罪或殺人未遂來辦理.最近有一些沒甚麼法學素養的檢察官,在那邊隨便引用殺人罪去起訴或聲請羈押,看了真的只能笑笑~
單純酒駕不等於殺人吧看其酒駕肇事致死情節才是吧之前有案例酒駕肇事撞到人人被壓車下但肇事者明知道車下有人還黏壓受害者致死以我個人見解.........那這不算殺人??算過失致死?這明顯故意致死行為..........不能視為殺人?看法條有相關處罰加重其刑就好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殺人罪可是有處罰到...(恕刪) 立委在作秀..因為目前的刑法 已經 都有這一條了,刑法 第185-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85-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真要的話, 只要在這條加重刑責, 就好了...實不需要 在媒體前面, 去扯什麼殺不殺的...根本不用再去煩惱 法律學理上的故不故意 之爭辯..只要 外顯結果符合 就算! 不用考慮內在的心理問題.有沒有喝, 有; 有沒有撞, 有; 既然有, 那就算;壓根不用再去想犯意, 動機, 那種有夠心理巫醫、沒得科學量化的哲思問題...
一個小路人 wrote:殺人罪可是有處罰到...(恕刪) 故意殺人沒事才是錯的啊應該故意殺人要家人連坐,酒濃度過太多又死人本人可判死酒駕才來有重大傷害和殺人罪或酒駕不管多少直接拍賣該交通工具來賠,並限家族或關係人不能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