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大叫一聲 wrote:
因為最高會上到三審~
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壹、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
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
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
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
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過失傷害不在刑事三審條件內
民事不一定
所以看著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