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dy wrote:最後法院判, 這樣做, 合法喔 !! 能找到的新聞是這個...〔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劉姓賓士男在停車格擺放「請勿停車」告示牌,並加裝4排鐵釘,形同「釘牆」,導致旁邊停車格另名劉姓車主小腿受傷,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處賓士車主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逆轉,認定無法證明傷勢是釘子造成,改判賓士車主無罪定讞。該判決是證據不足傷害罪無罪這可不等於所有權人放置就是合法因為在某些情況中可能會有違反其他法律產生刑事問題